2015年1月13日,在被告人王佳昱的居間服務介紹下,被告人傅駿、郝佳偉等人帶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連路路口的一家拉面店找到一個被告人唐彥。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雙方公司談妥借款以及人民幣3萬元后,由唐彥在附近沒有一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資金進行走賬的方式“空放”12萬元給范某,范某當場使用全部取現,將其中10、5萬元可以交給唐彥,余款1、5萬元被傅駿等人以“中介費”名義共同瓜分,當日范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彥以范某借條住址或者寫錯為由企業拒絕學生發放網絡貸款業務余額1、5萬元,并以電子借條和銀行怎么走賬記錄金額向范索要自己全部都是借款12萬元依然未果。爾后,唐彥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合同債權需要轉至其他被告人應雋處“平賬”。
由應雋通過提高農業建設銀行“空放”15萬元給范某,并讓范寫下借條,范當場完成全部取現,將其中12萬元用于歸還唐彥,3萬元以上作為支付利息效應雋,范仍然主要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實際案發,應雋多次帶多人至范某家中父母索要15萬元“借款”。
2015年1月24日15時許,在本市虹口區大連路某餛飩店內,付軍、郝家偉等人在被害人杭某(系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條件下,進一步誘騙杭某借款4萬元,并通過王家玉、唐嫣將杭某介紹給被告人曲琪琪,協商由后者作為雇主借款。
第二天,曲琪琪和唐嫣在中國工商銀行同濟大學支行向杭某“放”出了“高利貸”16萬元,杭某當場將12萬元還給了曲琪琪,其余4萬元給了傅軍等人,其中3、5萬元由傅軍、郝佳偉、王家玉作為“中介費”,杭某實際拿到了5000元,唐嫣從同年8月10日,曲琪琪、應軍向杭某索要上述借款16萬元及高額利息,并脅迫杭某以其名下房產抵押償還欠款。
8月下旬,曲琪琪、應軍到杭州某住處找鎖匠,誘騙杭州從家里偷走房產證,并誘騙杭州將房產過戶給馬仁培(另案處理),以馬仁培的名義借給杭州。8月28日,曲琪琪、應軍帶著杭州前往位于本市南京西路699號的鏈家總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價為170萬元(評估后價值為194萬元)。
杭某在收到馬仁培支付的68萬元后,于10月21日將該房產過戶給馬仁培。10月29日,馬仁培與杭州約定將房價改為160萬元,再支付余款90萬元。當天,杭某將90萬元轉入曲琪琪的銀行賬戶,其余款項于當天或次日以現金形式取出,另有5、2萬元于10月2日匯給曲琪琪。
同期,曲琪琪還分別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向杭某轉賬人民幣22萬元、42萬元,對應杭某借款人民幣90萬元。2016年2月4日,馬仁培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轉賣給約翰楊。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曲琪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6萬元;被告人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唐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8萬元。
被告人傅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郝家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王家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判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的經濟損失。
新聞發布會通報說,套路貸犯罪是一種新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存在諸多問題,處理難度較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疑難爭議問題的調查研究。
深圳債務律師了解到,今年8月發出《關于加強審判工作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征,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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