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間內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借款人自愿繳付利息,然后因不當得利而拒絕交還利息,法院不會支持,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沒有進行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選擇支付,或者已經超過一個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公司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受到損害我們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經濟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提出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對于法院不予社會支持,但借款人基本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自然人之間的協議不明確,法院不支持期間內的利益。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的以外,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即由法院確定最終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自然人企業之間進行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對于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存在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充分結合中國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我們當地政府或者其他當事人的交易管理方式、交易行為習慣、市場分析利率等因素研究確定利息。”
對民間借貸期間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計算進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問題與之相關。實際操作中,實際還款日往往會穿透借貸期、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規定的履行期直至延遲履行的內外,如下所示:
(1)約定逾期利息
民事行為主體發展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從約”的基本理論原則,如果企業借貸雙方國家之間對逾期利息一并做了一個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息24%,依據約定計算方法即可。“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逾期利率的,應當約定,但以年利率不超過24%為限。”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請注意,即使在貸款期限內沒有達成利息協議,也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逾期利息的索賠,盡管只要有證據,私人貸款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處理,但不同的索賠可能導致非常不同的結果,這里是律師可以發光發熱的地方:
1)法院基本上支持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單未約,即只約定借期內利率,這也是很常見的民間網絡借貸發展方式。此時,完全不同可以進行比照借期內利率政策主張逾期貸款利率。
此外,在此須補充的是,無論你以何種理由及名義申索逾期利息、 liquidated damage 或其他費用,總額超過年息24% ,法院均不能支持。看過很多起訴書,羅列了很多訴求,如一張清單,建議專業律師事先向當事人解釋,法院根據法律不會支持的訴求,并有機會爭取“小氣”的權利,堅持到底,只有這樣,才是真正從心底承認當事人盡職盡責的律師。
《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借款期內的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未達成協議,而貸款人聲稱借款人須在占用期內按逾期還款日期起計的6% 年利率支付利息,則人民法院須支持該項申索;
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深圳債務律師認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貸款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通過其他管理費用,出借人可以進行選擇一個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沒有其他企業費用,也可以同時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需要法院不予社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