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率逐年上升,由離婚引起的民事糾紛也日益增多。離婚后改變關系的原因有很多,近日,合肥廬陽區法院受理了一起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本案中,孩子的父親因為教育孩子的方式不當,失去了對孩子的監護權。下面和深圳律師咨詢網一起走進這起案例。
【案情介紹】
單某和方某原系夫妻之間關系,雙方對于婚姻存續發展期間育有一子方小某,2007年底,雙方因性格不合協議進行離婚,約定婚生子由方某撫養,單某不支付社會撫養費;方某承諾如有虐待自己孩子及不利于培養孩子心理健康教育成長的行為,單某可隨時可以變更影響孩子的撫養權,并要求方某支付一個孩子的撫養費。
此后,方小母將跟隨方母生活,但近年來由于孩子進入青春期,必然會有叛逆行為。 但單身不接受某一方及其母親的教育方式,認為他們虐待和毆打兒童,屬于家庭暴力,要求太嚴格,教育手段不當,嚴重損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本年度符合雙方約定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自身經濟條件較好,子女的婚姻生活更有利于已婚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單次向鹿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令變更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并按月支付撫養費。
廬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特別詢問了方曉某對撫養問題的意見。方曉某說,母親單某對他很好,有空就陪他聊天,關心他的學習和生活,還帶他去圖書館看書,開闊眼界。方小某表示愿意和母親單某一起生活。法院隨后查明,其母親單某與他人共同投資、合作做生意,現已有較好的經營收入。
【案件分析】
合肥市陸陽區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贍養子女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在監護權問題上規定,父母雙方因與父母同住的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發生糾紛的, 應該考慮到孩子的意見。 第7條規定,撫養子女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益的,按每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維修費。 無固定收益的,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維護費金額。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1)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或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2)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確實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3)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同住,且對方有能力撫養子女。在本案中,根據提交法院的意見,方先生表示愿意與母親住在一起,方先生還表示尊重孩子的選擇,方先生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他有能力撫養孩子。因此,判決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歸單一監護權,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未成年人18歲。
方因教育方式不當,最終被判失去孩子的監護權。也許是因為他渴望愛自己的孩子,有不同的教育理念。也許是因為孩子渴望母親的溫柔。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離婚后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應該更多地關心子女的健康成長,及時關注子女的心理和意愿,不要等到失去監護權才知道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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