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1年3月,孫向岳母柴某借了5萬元,因為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后來,孫和妻子李經常因為感情不和而吵架。吵架后,李要求孫把借給母親的錢理順清楚,并要求孫打借條,同時通知母親叫村干部回家當見證人。柴當時在想現場也有村干部看。孫寫了借條后,沒有仔細看,就把借條放進了包里。
時間過去了八年,但孫一直保持沉默,沒有提到還錢。柴多次要求孫還錢,但孫總是找借口不還錢。無奈之下,柴不得不向法院起訴,但當她從家里拿出借據時,借據上的內容震驚了她。內容是:今天我借了柴五萬元。20011年6月12日,孫。貸款時間發生在18000年后!看著這張扎心的借據,柴后悔了,責怪自己太粗心了。
法院審理
在第一次審判質證中,孫先是主張借據中的吳萬元整四個字不是自己寫的,并申請對四個字進行筆跡鑒定。牟平法院委托煙臺某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如下:借據中的吳萬元整四個字是孫寫的。孫看到鑒定結果后承認借據是他寫的,但后來在庭審中辯稱,雖然他出具了借據,但實際借款并沒有發生。孫無法對自己憑空出具借據的行為給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孫故意以借據的簽署時間為借口,解釋說:這是出于笑話的心態,希望他和妻子的婚姻關系永恒一萬年;即使借據根據簽署日期有效,還款日期也應為20011年。
牟平法院認為,根據生活常識,向他人發放借據的行為一般是在收到貸款后的同時或之后。未收到貸款而向他人發放借據是一種特殊情況,應當由提出索賠的一方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提供證據來證明。本案被告未對其特殊行為(未收到貸款但憑空發放借據)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據。因此,法院認定孫實際上已收到柴的5萬元貸款。至于借據的簽署時間(20011年6月12日),法院最終認定這是孫寫作時的筆誤,實際時間應為2011年6月12日。由于雙方沒有約定貸款期限,柴有權隨時要求孫償還貸款。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孫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向原告柴償還貸款本金5萬元。
深圳債務律師提醒
在生活中,借據必須寫清楚,以避免類似不必要的糾紛。如何寫出正確的借據?
(1)注意不要把借據寫成借據。借據是貸款。
當貸款人建立權利和義務關系時,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基本上具有貸款合同的幾個要素, 這是由債權人向債 務人借的行為造成的.借據必須與 借據不同:借據是債務人因自身原因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無法按時償還的債權憑證。
(2)明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定全名;
?。?)貸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大寫和小寫;
?。?)貸款期限要寫清楚,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確的貸款期限;
?。?)貸款用途要寫清楚;
?。?)具體還款日期要寫清楚;
(7)貸款利息要寫清楚,年利率或月利率要明確,最終貸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要約定;
(8)明確貸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和付款方式;
?。?)注意表達清晰,無歧義;
? (10)雙方的名稱和日期寫在底部簽名。 深圳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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