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在懲罰老賴不還錢的問題上,也出臺了很多的政策,下面深圳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解讀。
第1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4條規定:“對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不得連續適用。如有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發生,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拘留。
要從立法上考慮。
對于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既要求執行法院加大打擊力度,同時也要防止執行人員以拘代刑,避免司法拘留措施的濫用。
怎么理解?同一種妨害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
我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以認識:
1.對相同的妨害行為進行罰款.拘留決定后,不得再以該銀行為罰款.拘留;
2.實施罰款.拘留之后,犯罪人犯下了新的妨礙行為,包括類似.性質相同的妨害行為,可以再次適用罰款.拘留。除其妨害行為外,所實施之妨害行為為負性行為,除拒不履行義務或拒絕具結悔過等情形外;
3.同一妨害行為涉及一個以上的案件,而且在同一個法庭,可分別適用罰款.拘留,這種情況不屬于罰款.拘留的連續適用,但罰款應分別執行。涉及不同法院的多起案件,可與有關法院聯系,對被執行人多次實施罰款.拘留,以加強對被執行人的懲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一般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即司法拘留的常見情況有以下27種(舉個極端的例子:如被執行人從事下列27種行為,法庭可對他進行至少27次司法拘留,每次拘留15天,即13.5個月,均視為監禁):
妨害執行類
1.捏造:毀壞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2.用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賂.強迫他人作偽證的;
3.藏匿.轉讓.出售.損壞被沒收的財產或已經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財產的;
4.向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者.協助執行者,進行侮辱.中傷.誣告.毆打或打擊報復的;
5.?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妨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
拒絕報告類別。
債務人不報。拒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的。
抵制執行類別
1.人民檢察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人員勸阻的;
2.蓄意毀壞。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扣押標記的;
3.哄騙.對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留執行或協助執行公務員的;
4.毀壞.搶奪.扣押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設備.執行公務人員著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5.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妨礙司法人員查詢.沒收.扣押.凍結.劃撥.拍賣.出售財產的;
6.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妨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7.拒絕交付指定交付的物品.罰單或拒絕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拒絕履行類別
1.藏匿.轉讓.出售.毀損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買賣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瞞。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許可,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3.具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
4.應當協助執行的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高消費人群
1.乘車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高級酒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
3.購置房地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出租高級寫字樓、酒店、公寓等辦公場所;
5.購置非經營性車輛;
6.旅行.度假;
7.孩子們上了付費的私立學校;
8.高價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工作所需的消費行為。深圳債權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