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到期不還錢,債權人把債務人和普通擔保人訴至法院
08年5月23日,杜某因急需一筆錢裝修自己經營的酒店,通過朋友孫某介紹,與華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應華某要求,孫某在合同中寫下:“如果借款人到期無法清償借款,我將支付。”并在擔保人一欄簽字。貸款到期后,杜某酒店因經營不善無法償還貸款。華某起訴,要求杜某和孫某共同償還30萬元借款。
結果:債務人償付債務,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判決被告人杜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原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當被告人杜某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后仍然無法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孫某承擔擔保責任。
深圳追債律師聲明
能否把普通擔保人和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涉及到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問題。先闡明一些法律概念:
1.什么是一般保證?
如果一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則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第17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爭議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對債務人財產實施了強制執行,但債務人的財產仍不能履行,債權人可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本案中,孫某作為擔保人,與華某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由我償還”。無法清償借款即“不能履行債務”,可以看出,擔保是一般擔保。
2.何為連帶擔保?
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當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優先抗辯權的含義是什么?
首先抗辯權是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中未進行審判或仲裁,并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債權人可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優先求償權是一般擔保人依其身份可享有的一項特別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會產生延期履行保證責任的效果,其本質實質上是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普通擔保中,擔保合同之訴與主合同之訴并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將一般擔保人和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然而,如果債權人同時對普通擔保人提出起訴,則基于先訴抗辯權,而不將普通擔保人列為共同訴訟人,無疑會增加債權人的訴訟成本,增加訴訟的負擔。
事實上,在訴訟中將普通保證人列為被告,判定其承擔保證責任與保護一般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并不矛盾。由于,即使作出判決,也只能判決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債務人財產依法疆制實施后仍無法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由于以前有一般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所以在此之前不會讓一般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對此,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提起訴訟的,在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務人和保證人為共同被告。然而,判決中應明確的是,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把保證合同之訴與主合同之訴列為共同訴訟.而通過明確確定一般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這樣規定,既可以保證訴訟效率,又可以有效地防止普通擔保人受到損害。
本案件中,人民法院將債務人杜某和普通擔保人孫某列為訴訟的共同被告,先判決被告杜某償還債務,再審被告人杜某的財產在依法強制執行后仍然無法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孫某承擔擔保責任,解決了上述爭議,并保障一般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深圳追債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