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貸款擔保已過期
債權人起訴擔保人償還貸款是因為很難向債務人收回貸款。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宣判貸款擔保已過期,原告丁要求被告徐支付欠款53萬元、利息5.2萬元、違約金等。
2006年7月21日,外人張向原告借款65萬元,約定貸款期限從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計算,違約金等。在這方面,被告作為擔保人保證,如果張當時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所有責任由他負責,并愿意代替償還貸款。然而,貸款到期后,張沒有向原告償還貸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2萬元,余額至今未償還。現在原告起訴被告支付53萬元的欠款和5元的利息。2萬元和每天5200元計算的違約金。
針對原告的要求,被告辯稱,他擔保張的貸款是事實,但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期限已經過去6個月,因此他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債務應由張償還。
逾期債權人能否要求擔保人還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案主債務履行期滿為2006年8月21日。如果雙方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中沒有明確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現在原告在擔保期間沒有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被告作為擔保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之前,一般擔保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和上述規定的擔保期限內,債權人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深圳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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