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民間借貸業務成為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借貸合同中,債權轉讓是常見的一種情形,而關于債權轉讓后的協議管轄條款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本文深圳律師事務所就圍繞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發生債權轉讓的協議管轄問題,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案例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年利率為10%。在合同中,雙方約定債權可以自由轉讓,受讓方所在地即為協議履行地。借款人乙公司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未能按時歸還本金和利息,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后來,乙公司拒絕履行還款義務,丙公司提起訴訟。此時,乙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協議管轄條款未生效,因為受讓方丙公司不確定亦不可能參與締結該協議管轄條款。
二、法律分析
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債權向他人轉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8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向他人轉讓,但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的規定,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將其擁有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的規定,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利益,因此債權轉讓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協議管轄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爭議解決方式所作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選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管轄;當事人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民事訴訟的管轄由法律規定的原則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爭議解決方式作出約定,但是該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
在本案中,合同約定受讓方所在地即為協議履行地,但并未明確約定協議管轄條款。乙公司認為,受讓方丙公司并不確定亦不可能參與締結該協議管轄條款,因此該條款應當被認定為未生效。
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協議管轄條款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換句話說,該條款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
其次,協議管轄條款應當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的結果,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最后,協議管轄條款應當與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相互關聯,具有明確的約束效力。
基于上述原則,在本案中,盡管受讓方丙公司未參與該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但是在該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未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其應當被視為有效約定。因此,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應當被認定為存在。
三、實踐意義
本案的判決結果意義重大,對于民間借貸業務的規范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該判例也對于借款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和界定,為借款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債權人在進行債權轉讓時,應當盡可能地與受讓方協商明確協議管轄條款,以確保爭議的解決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因協議管轄條款效力問題而影響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四、結論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發生債權轉讓的,受讓方所在地即為協議履行地,系合同當事人為第三方即受讓方將來涉訴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受讓方不確定亦不可能參與締結這一協議管轄條款,故應當認定未生效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該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乙公司的起訴請求,維持原判。
以上是本案的主要事實、法律問題和判決結果的分析。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應當熟知法律法規,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以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應當不斷學習和探索,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綜合能力,為客戶提供更加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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