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本金為100萬元,協議年利率為20% ,貸款期限為1年01年,重新發放債權證,協議本金為120萬元,年利率和貸款期限不變。從那時起,這樣的一年,并發行了三次債券,分別約定本金144萬元,172、8萬元,2073、6萬元。目前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本金2,073,600美元和利息414,720美元,共計2,488,320美元。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證明標準。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供的證據,由人民法院審查并結合有關事實,認為被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高的,視為已經存在。人民法院審查并考慮有關事實認為被證明的事實不清楚的,應當假定該事實不存在:
根據上述證據規則,貸款人基于私人貸款與貸款之間的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本金、收據、借據等規定的本金數額歸還貸款,首先要證明當事人已經達成借貸協議的事實,以及根據債權證明書中規定的數額已經書面交付的證據,如匯款單據、銀行轉賬記錄等。
如果事實毫無疑問,可以發現貸款人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借款人聲稱利息已事先扣除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貸款人未能證明其已實際支付申索證明書上所述的款額,借款人就已預先扣除利息的申索作出抗辯,而有合理懷疑不能排除貸款人所申索的貸款本金款額。
例如貸款證明書上所述的款項大部分經銀行轉移,其余以現金交付,而又沒有其他證據,則人民法院應要求貸款人加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放款人不能證明信用證所列金額與交付現金事實有差異的,不得支持債權部分。
此外,民事貸款案件中本金是否從利息中扣除的確定也比較復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通過證據與反證據的比較來確立高概率原則。該證明書是在訴訟過程中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例如,貸款人聲稱債權證明書中所述的金額是實際貸出的本金金額,并提供銀行轉賬記錄、收據等證據,反證不承擔當事人提供證據反駁舉證活動證據的舉證責任,貸款人提供證人證詞,證明利息已提前扣除,而實際收到的貸款金額與信用證明書中所述的金額不同。
證明的目的是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的存在形成內在信念,滿足證明評價的最低要求,即證明的法定標準,而反證的目的是動搖法官對該證明的內在信念,使其不能滿足證明評價的最低要求。對于反證,只要能夠證明的事實僅限于真偽未知,所要求的證明水平低于本證明書。
法官無權拒絕裁判。貸款人主張債權憑證記載的數額為實際借款本金數額,債權憑證記載的借款提前扣除利息的數額與實際收到的數額不一致,存在待證明事實不確定、真實性不明的情形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認定。
民間借貸關系中以其他形式約定的復利如何確定?從表面上看,本條只規定重發信用證,因為在重發信用證的情況下,復利協議較為隱蔽,本金的確定往往存在爭議,已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
但是,本條本質上是關于復利問題的規定,因此,如果當事人以其他形式同意復利,可以參照本條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當事人明確同意復利的,不管協議利率多高,復利計算多少倍,人民法院保護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參照本條限定為初始本金,整個貸款期限加上初始本金,每年收取利息24%。超過這個限額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重復發行新債權憑證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本息?在只是進行重新設計出具一次債權憑證的情形下,依據本條規定,尚容易導致認定本金和利息,但實踐中實現雙方對于當事人之間往往通過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相當于中國出現多期借款,在此種情形下,至少我們需要分兩步計算:
根據本條第1款,第一步是逐步確定每個期間的本金,并最終計算最后一個期間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這通常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的數額;
深圳債務律師認為,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是否超過法定上限,即以初始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間的利息與初始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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