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上為小我私家獨資企業實踐由大家共同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不影響各合伙人的責任承擔。在當事人商定合資謀劃企業仍應用合股前小我私家獨資企業業務執照,且實踐以合資體式格局謀劃企業的情況下,應據實認定企業的性質。深圳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各合伙人配合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應共同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外所負的債務負責。合伙人故意不將企業的個人獨資企業性質據實變更為合伙企業的行為,不應成為各合伙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
合資企業債權的負擔分為兩個條理:第一次第的債權承擔人是合資企業,第二次第的債權承擔人是全部合伙人。《合資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所謂的“連帶義務”,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順序的責任承擔中相互之間所負的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連帶責任。
一、2005年9月8日,魏恒聶掛號注冊成立小我私家獨資企業聯達廠,并擁有營業執照。
二、2005年12月18日,魏恒聶、蔣振偉、卞躍及祝永兵簽訂合資和談商定:聯達廠由魏恒聶、蔣振偉、卞躍、祝永兵四人配合出資,合資謀劃,變更為合資謀劃企業;企業稱號仍為聯達廠,仍應用原聯達廠的業務執照,原小我私家獨資企業業務執照自合資合同簽訂之日起歸合伙企業所有,原投資人魏恒聶不得再單獨使用該營業執照。后尹宏祥、洪彬加入該企業。
三、2006年10月3日,雙盈公司與聯達廠于簽訂工礦產物購銷條約,聯達廠支付了部分貨款。2007年1月7日,聯達廠向雙盈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發票已全數收到,總計欠款1213785、95元”。
四、雙盈公司向南通市中院告狀,要求聯達廠、魏恒聶、蔣振偉、卞躍、祝永兵、尹宏祥、洪彬配合給付欠付貨款及本錢。南通市中院訊斷聯達廠領取欠付的貨款及本錢,并由魏恒聶等六人負擔連帶義務。
五、卞躍不平,向江蘇省高院上訴。江蘇省高院訊斷聯達廠領取欠付的貨款及本錢,魏恒聶等六人春聯達廠不克不及清償的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兩審法院均訊斷魏恒聶等六人對欠付雙盈公司的貨款及本錢負擔義務的原因在于:盡管聯達廠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仍登記為小我私家獨資企業,但魏恒聶等六人簽訂合資和談后,聯達廠實質上已變更為合資性質,出產謀劃舉止由各合伙人配合決議。
既然各合伙人配合抉擇聯達廠的生產經營活動,就應對聯達廠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外所負的債務承擔責任,卞躍等合伙人故意不將聯達廠的個人獨資企業性質據實變更為合伙企業的行為,不應當成為各合伙人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理由。
二審法院之所以撤銷一審法院訊斷中第二項的緣故原由在于:合資企業債權的負擔分為兩個條理:第一次第的債權承擔人是合資企業,第二次第的債權承擔人是全部合伙人。
合資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所謂的“連帶”義務,是指合資人在第二次第的義務負擔中相互之間所負的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連帶責任。因此,卞躍等合伙人只需對聯達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而非對全部欠款和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防止將來產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小我私家獨資企業因到場合伙人而變更為合資企業的,應實時辦理企業性質的變換掛號。在未做變換登記的情形下,即使工商登記記載的仍為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影響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盡管《小我私家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劃定:“小我私家獨資企業財富不足以了債債權的,投資人應該以其小我私家的其余財產予以清償。”但借用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經營合伙事務對外產生的債務,不能僅依據該條規定由企業和投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應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律師提醒大家,《合資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劃定的“連帶義務”指合資人在合資企業財富不足以了債全數債權時,對殘剩部分債權負擔連帶義務。即債權人只能先向合資企業主意債務清償,當合伙企業財產無法全部清償時,才可向合伙人主張剩余部分債務的清償,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企業的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一起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