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 合同約定履行的地點,合同約定履行的地點。合同未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地應當是就爭議標的物收受貨幣的一方當事人所在地;履行地應當是就交付不動產而言的不動產所在地。深圳債務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履行合同的地點應當是就其他標的物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立即解決的,以合同履行地為交易地點。未實際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沒有住所的,以被告的住所為人民法院
那么哪一方是“接受貨幣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可以根據相關當事人爭議問題或者一個案件糾紛所針對的合同項下的某項特定社會義務進行確定企業履行地。例如,在買賣合同管理糾紛中,當事人未約定履行工作地點。
如果對于當事人因價款支付方式產生一定爭議,該爭議標的重要內容為給付貨幣,應當以接收貨幣的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我們當事人因交貨遲延發生一些爭議,該爭議標的公司屬于“其他標的”,應當以履行交貨義務的賣方。
法院在考慮合同糾紛的立案地或者管轄權糾紛的處理地時,應當從當事人的主張、事實和理由等方面判斷糾紛標的的具體內容,確定管轄地。關于控股股東與被剝奪人格的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我國《公司法》第20條和第64條規定“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學術界對這一規定存在爭議。
2014年5月,被告陸某因其投資的公司流動資金不足,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刁某借款100萬元,被告余某作為擔保人。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據。這筆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刁多次催促被告還款,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因為雙方在借款時沒有約定如何處理糾紛。原告選擇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
榮昌區重慶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此案屬于合同糾紛,可由被告居住地和履行合同的法院管轄。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為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的對象是支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應當是收受貨幣的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
本案訴訟的對象是償付貨幣的義務,接受貨幣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榮昌區境內,合同履行地應當是榮昌區的行政區域。原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選擇在合同履行地對被告提起訴訟,榮昌法院依法對案件擁有管轄權。因此,判決駁回被告于某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
裁定書發出后,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現該裁定書已生效。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市場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關系沒有中國實際情況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2015年《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責任履行地進行了系統詳細的規定:合同可以約定履行工作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管理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我們沒有一個約定或者通過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電子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要求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有效履行地;其他投資標的,履行自己義務教育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深圳債務律師認為,在今后的合同糾紛管轄權爭議中,合同的性質將不再主要以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來判斷,而是以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事實和理由等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糾紛標的的具體內容和確定管轄地。特別是對“糾紛標的物是支付貨幣、收受貨幣的地點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地點”對“接受當事人貨幣”的理解,應當牢牢把握糾紛標的物這一關鍵點,以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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