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規避債務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34條規定:深圳民間借貸律師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簡單來說,就是人壽保險、意外險、帶身故責任重疾險、年金險等,除了被保人本人簽字確認,其他人是無權轉讓或者質押的。
二、保險規避債務的注意事項
所謂“保險避債”其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債務相對隔離”,并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實現債務隔離,至少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險財產規劃。
如果已經欠債,保險是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第二,合法性才是關鍵。
無論你買多少人壽保險,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執行保險。在財務狀況惡化以后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可能被判無效。
第三,保險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會按照遺產處理,繼承遺產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債務之后的部分,如果債務比遺產多,實際上拿不到遺產。
第四,選擇合適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為受益人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可能仍然需要償還共同債務。比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這樣既能抵御風險,又能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和財富的代際傳承。
三、保險規避債務存在的問題
第一,人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第二,是欠債之后購買保險的,也不能依法對抗債務。
第三,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當然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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