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經結算確認,借款人尚有借款本金未償還,但是借款人認可已經償還了部分利息,并表示向出借人轉賬的款項并非償還案涉借款本金,因此借款人認為案涉借款項已還清,而出借人則認為借款人的主張理據不足。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案件分析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需要從借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轉賬款項的真實性等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金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借款人在訴訟中主張借款已經還清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主張借款已經還清,那么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一事實。否則,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未還清。
最后,對于借款人向出借人轉賬的款項是否真實的問題,應當根據轉賬記錄、銀行對賬單等相關證據來進行證明。
二、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建議出借人采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要求借款人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借款已經還清。
2.對于借款人向出借人轉賬的款項是否真實的問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轉賬記錄、銀行對賬單等相關證據。
3.如果借款人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借款已經還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案例和法條
1.法律案例
深圳市龍華新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0304民初2034號
借款人未能充分證明轉賬款項非歸還借款本金在本案中,借款人表明向出借人轉賬的款項并非償還案涉借款本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款項的性質及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借款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償還的款項是用于償還利息或其他用途,而非歸還借款本金。
出借人可以請求法院追償未清借款本金在本案中,借款人未能證明轉賬款項非歸還借款本金。因此,出借人可以請求法院追償未清借款本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處理。”因此,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償借款本金及利息。
結論綜上所述,本案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經結算確認尚有借款本金未償還。借款人向出借人轉賬的款項未能充分證明為用于償還利息或其他用途,因此,出借人可以請求法院追償未清借款本金。在此過程中,借款人關于案涉借款項已還清的主張理據不足。
法律責任的適用應當依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在實踐中,借款人和出借人應當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借貸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當借款人未能充分證明轉賬款項的性質及用途時,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償未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九條: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期限和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 該規定旨在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借人利用高額的利息收取超出合理范圍的利息。因此,在此案中,法院應該考慮是否存在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以確定借款人是否有退還部分利息的義務。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其在合同中的義務。當事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意味著一旦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人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其義務,出借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性質和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條款。”因此,在起訴借款人時,出借人應該對借款合同中的條款進行解釋,并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以證明借款人確實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則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其已經償還了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可以提出其他的抗辯事由。
最后,深圳律師事務所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該特別注意合同條款,了解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具體數額,避免在還款過程中發生誤解和糾紛。如果出現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爭議,雙方應該首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果,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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