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企業償還部分進行款項后,又重新設計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如何通過計算?在實踐中,貸款關系并不總是相同的,其內容總是變化的,如在貸款期間,貸款額可能增加或減少。一般情況下,如債務人在部分付款時,當事人對部分事項重新約定,重新簽發信用證,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本金和利息及上限?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甲乙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甲方為貸款人,乙方為借款人,約定貸款金額100萬元,年利率24%,貸款期限1年;一年期滿后,借款人B因資金周轉問題僅向貸款人A還款50萬元,雙方簽訂第二筆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74萬元,年利率仍為24%,借款期限為一年。
一年期滿后,甲乙雙方簽訂第三份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91、76萬元,年利率為24%,借款期限為一年。一年期滿后,甲方要求乙方償還本金91、76萬元,利息22、02萬元,共計113、78萬元。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首先,在這種情況下,貸款協議二規定的本金為七十四萬元。這七十四萬元加上已償還的五十萬元已包括前期本金一百萬元第一年產生的二十四萬元利息,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的年利率上限,二十四萬元可以列入后期本金,因此,貸款協議二規定的七十四萬元可以確認為第二期本金。
同樣,第3號貸款協議規定的917600美元還包括第二期的利息177600美元,這可視為第三期的本金。這應該不難理解。但接下來,此91、76萬元的利息該如何進行認定,是否可以受到對于本條第2款的限制?
至少有三種觀點。第一,由于本條第2款規定的上限是“根據原先借入的本金”計算的,如果債務人已經償還了部分本金,以致隨后借入的本金少于原先借入的本金,則本條第2款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條件是當事人商定的年利率不高于24% ,所要求的利息數額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本案第三階段貸款本金為91、76萬美元,低于原貸款本金100萬美元,且協議年利率不超過24% ,逾期利率為91、76 × 24% = 220,200,000美元,91、76 + 22、02 = 1,137,800美元,人民法院可以支付。
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債務人已經償還了部分款項,以至于后來的貸款本金少于原來的貸款本金,仍應根據原來的貸款本金計算一個本息和一個上限,債權人要求的金額與債務人償還的金額之和不應超過這個上限,即本息和上限減去債務人償還的部分,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支持的部分。
如本案中,初始借款本金為1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則本息及上限為100+100×24% x3 = 172萬元,扣除乙方已償還的50萬元后為1、72-50 = 122萬元,甲方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該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能機械地將本條第2款理解為規定第2款的規定是一項原則性規定,即如果債務人已經償還了部分資金,如果后一筆貸款的本金數額低于初始貸款的本金數額,則貸款數額不會發生變化,本金和利息的計算方法以及本條第2款規定的上限應當相應的改變,應當以第一個借款期的本金開始時低于初始借款的本金為計算基礎,以后一個借款期應當作為計算本金、利息和上限的借款期。
如果第二期貸款的本金額為74萬元,低于貸款的初始本金額,則貸款期限為兩年。因此,本金、利息和最高限額為74 + 74 × 24% × 2 = 1,095,200元。甲所要求的1,137,800元已超出上述限額,因此不應獲得支持。筆者認為,從本文的背景和依據來看,第三種觀點更接近起草本文的初衷。
理由進行如下:第一種觀點的理解能力不夠完善全面,只體現了對計算復利的認可,但反映企業不出對復利計算的特別規制,因為本解釋第26條已經對民間網絡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為24%,若只要通過利率不超過24%,就不再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則本條第2款規定就失去了發展存在的意義。
第二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也比較簡單容易導致計算,便于學生實際工作操作,但忽視了債務人的還款問題行為對其利益的直接產生影響。尤其是在債務人公司已經償還了大部分款項的情形下,這種設計計算教學方式管理實際上就失去了其“上限”的規制促進作用。
故相比較我們而言,深圳債務律師更傾向于第三種觀點,雖然沒有這種情況計算思維方式可以相對復雜繁瑣,但更為接近本條規定的本意,也能體現債務人的還款行為對其利益的直接經濟影響,從而對促使債務人不能及時還款起到一種積極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