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海南琴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海芷惠字第22-4號】人民法院履行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遺失的信息,經核實符合刪除條件的,應當刪除被執行人名單中的有關信息。深圳債務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法院可以認為,關于將王桂英納入企業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是否能夠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信息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自己能力而拒不履行合同生效主義法律關系文書需要確定一個義務的,人民以及法院應將其發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分析信用經濟懲戒;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已被我們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公司債務的,人民選擇法院人員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案中,王桂英以法院查封其名下房屋已足以清償債務為由申請刪除其失信被執行人個人信息,經查明,執行過程中法院系統發布王桂英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系在2016年5月18日,前述第三條規定為2017年1月16日該規定經修改后所新增建設內容、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故依據設計修改前的規定,將王桂英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具備一定法律理論依據。
同時,根據《最高實現人民共和國法院之間關于組織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網絡信息的若干政策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農村義務的,人民智慧法院應當在以下三個主要工作日內刪除失信成本信息,現經核實王桂英已符合刪除失信市場信息的條件,應對其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相關知識信息技術予以刪除。
【案例數據來源】《靳中林、王桂英執行進行審查類執行行政裁定書》【成都市發展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2017)川01執復135號】魏寶鈞是盛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三份涉案協議上的簽名均分別緊隨在盛達公司企業名稱以及之后開始出現,根據《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和盛達公司的公司管理章程,魏寶鈞作為一種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對外貿易代表一個公司。
但是,涉案借款在實際進行支付時分別打入了魏寶鈞和石艷春的個人信息賬戶而非盛達公司資本賬戶,該情形實為以盛達公司通過名義借款,而款項實際發展進入中國股東對于個人金融賬戶,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的混同,魏寶鈞個人工作應與盛達公司對該項債務風險承擔社會連帶責任。
并且,鄭樹茂、經志成將部分貸款轉入史彥春個人賬戶,應當認為其簽字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應當與盛大公司就貸款承擔連帶責任。史彥春的上述簽字行為是個人行為,她和她的丈夫魏寶軍共同收到了所有的貸款。應當認為,史彥春的簽字行為是自愿還債行為,因此,史彥春的再審申請是不合理的。
判決: 駁回魏寶軍、史彥春的再審申請。
友情提示
1、股東進行個人賬戶與公司企業賬戶管理資金往來密切的,股東和公司發展應當對債務風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企業管理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出借人可以進行請求一個企業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已被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利用個人賬戶隱藏公司收入,將受到稅務部門處罰,嚴重者需承擔刑事責任。
深圳債務律師認為,從身份角度看,石彥春是盛大公司的財務經理,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盛大公司協會章程,史彥春均無權代表盛大公司訂立合同。因此,史彥春在還款協議上的簽字和還款補充協議是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