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后,男方起訴女方返還戀愛期間以女方名義登記的50%房產份額。深圳經濟糾紛律師獲悉經審理,海淀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因為該男子無法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彩禮。
案情簡介
原告王先生聲稱,他于2014年與趙女士建立了戀愛關系。雙方都見過對方的父母、親戚和朋友,并開始準備結婚。趙女士提議買一套結婚用房。王先生于2016年在海淀區買了一套房子。王先生支付了450萬元的購房款。買房時,趙女士說,如果房子的50%份額不以彩禮的名義登記,她就不會結婚。王先生不得不同意結婚。雙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趙女士歸還房屋產權。趙女士拒絕歸還,因此被起訴法院。
被告趙女士辯稱與王先生沒有婚約,涉案房屋50%的產權不是彩禮,還支付了一定的購房款。房屋產權比例是與王先生自愿約定的結果。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單獨擁有,行使撤銷權,但該房屋已通過物權公示,不可撤銷,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請求。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和舉證,趙女士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只支付了少量款項。王先生知道趙女士的出資,在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時,還以趙女士的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50%。雖然他聲稱50%的產權是作為彩禮送給趙女士的,但趙女士也否認了這一聲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當王先生未能提供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共有是基于實際合同婚姻時,產權比例與出資不符的部分應視為王先生對趙女士的贈與。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單獨擁有,實際上意味著撤銷贈與。然而,趙女士在2016年獲得了涉案房屋50%的產權,而雙方在2017年分手,因此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撤銷期,撤銷權已被消滅。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最終判決。
判決結束后,王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案件生效。
律師說法
彩禮一般是一方贈送的訂婚禮物或金錢,旨在促進婚姻關系的建立。彩禮支付的前提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如果他們達成婚姻關系,彩禮將歸受贈人所有。從本質上講,彩禮的支付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的贈與。但在實踐中,如果雙方未能成功建立婚姻關系,父母或一方支付的財產是否應定性為彩禮?在這方面,彩禮的范圍應嚴格限制。
男女在戀愛期間支付財產的目的不同。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產不能全部認定為彩禮,必須退還。主張方應對是否為結婚支付財產承擔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在與趙女士戀愛期間購買了房子,并以雙方的名義登記了房子,每人占50%。雖然王先生主張以趙女士的名義登記的財產份額屬于彩禮,但趙女士應在雙方未能結婚的情況下退還。但當趙女士否認涉案財產份額屬于彩禮時,王先生未能提供足夠有效的證據,因此法院不接受王先生的主張。同時,婚禮彩禮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習俗,具有其社會基礎和文化背景。在判斷是否履行舉證責任時,可以參照當地習俗和居民生活水平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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