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不借錢,也不間接利用案涉借款,山東某公司怎么樣也沒想到,他們只出具了一份承諾函,就被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案件中2個多億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跟深圳借貸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到底發生了什么事吧~。
案件簡介。
2013年11月15日起,借款1.8億元,開始對利息、復利、罰息,青島分行于2013年11月15日與青島一家水產公司簽署了固定資產貸款合同。關于本案借款,銀行與水產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對該公司的兩塊海域使用權進行了登記,并與公司有關人員分別持有的公司股份簽訂了《擔保合同》,并辦理了擔保。
同日,一家山東公司向該銀行發出了一份“承諾函”,承諾當青島水產品公司沒有按照協議支付本息時,將以不低于未清債務本息的價格,購買被抵押海域使用權或質押的股權。該水品公司/股東在青島一家水產公司或其股東開立的償還特別賬戶,在十個工作日內,付清款項。附件是董事會決議,由七名董事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蓋上公司章。
從此以后,銀行連續兩次發放貸款1.8億元。2018年8月,青島公司償付本金5863.67元,其中有本金未付;2015年9月之前還清了部分利息,至今尚未支付。到2020年8月,該銀行將此案中涉及的債權及相關權益全部移交給一家中國資產管理公司,后者于2019年9月在《金融時報》發表了一份關于債權轉讓和債務回收的聯合聲明。
隨后,一家中國資產管理公司向青島一水產品公司提起訴訟,案涉股東和山東某公司訴至青島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山東某公司對本案債務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就此,山東一家公司爭辯說,原告要求其對青島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償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與借款者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情形或者共同借款人或者債務連帶。該公司并非作為借貸者,也未間接使用與案件相關的借款,而且顯然不是共同借款人。起訴所依據的是其公司發出的承諾函,無論名稱或內容如何,都只是一種遠期交易安排,沒有債務加入的含義,沒有共同償付義務的法律依據。
案件分析
經審理,法院認定,山東某公司向某銀行出具本承諾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承諾合法有效,對銀行和公司均有法律約束力。
對于能否按照此承諾函確定該公司具有“收購”義務。法院全面分析后認定,山東一家公司承諾履行的義務是:當青島一家公司未按約定向銀行償付本息時,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青島某公司開立的還款專戶支付的金額不低于該銀行未清償借款本息。法庭裁定,承諾書中的“收購”條件與“出賣方(海域使用權人)”的表達意思無關,“收購”價格與標的物無關,而是由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履行情況確定,不涉及償還債務?;谝陨戏治觯ㄔ赫J為不能依據《承諾函》認定山東某公司應承擔“收購”義務。
概括地說,綜合本案涉承諾函的背景、目的和內容,以“收購”作為表現,承諾函具有一項對民生銀行未清償借款本息的差額補償義務,保證主合同已實現的從屬主借款合同,為增加貸款抵押物及質押物的償付能力,本公司為某銀行提供增信措施,其意義與擔保案中的債權實現有關,系非標擔保。承諾函中沒有提到債務或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國一資產管理公司提出的山東某公司系單方承諾加入案涉債務的主張不能全面準確地認定為不支持。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實,是在民法典實施前,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應當適用民法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第三人山東某公司向債權人某銀行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一種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一家中國資產管理公司就山東一家公司的債務申請未成立,該公司要求山東某公司承擔償付責任的意思表示很清楚,根據第36條第四款,山東某公司應承擔應付借款本息差額的擔保義務。
此外,案涉銀行作為一家專營金融服務的商業機構,在金融領域,尤其是金融借貸方面有其優勢,具有專長,具有很強的締約能力,并能明確各方的法律關系;審計資信的能力;審計資信應具有更多的專業經驗。其所接受的山東某公司提供的承諾書中權利義務不明確,甚至與實質義務不符,銀行應承擔約定不明、法院做出不利解釋等后果。為了理清當事人和山東一家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保護債權人和山東某公司的利益,法院認為。法庭裁定,山東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主債務人、抵押人、出質人、人均收入不能清償的部分,應承擔補充賠償。深圳借貸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