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消費者的網絡購物模式發生了變化,直播帶貨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滋生了許多法律問題。日前,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小娟(化名)向供貨方支付貨款3016元及利息,駁回小娟的反訴。
案件回顧
法庭經過審理查明,苗某系果農,小娟為帶貨主播。2020年8月,兩人經中間人介紹,通過微信建立業務,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人約定,小娟在網上出售自己種植的水果,在將貨款輸入到小娟的直播平臺后,小娟向苗某支付了貨款,但是郵費由苗某承擔。從八月三十一日到九月五日,苗某共發運1371單,共計11516.4元。小娟于2020年9月15日付給苗某7000元,11月12日付給苗某1500元,剩下的3016.4元未付清。經過苗某多次催要,小娟拒絕支付剩余的貨款,苗某將小娟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小娟支付3016元貨款。
主持人反問貨主
庭審前,小娟提出反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苗某賠償其損失35579元及利息。小娟說,2020年8月,苗某委托其在線直播自己種植的水果,在銷售過程中,由于苗某以次充好,導致退貨,直播官方平臺要求商品下架,處理售后問題。該直播賬戶被關停,致使小娟此前向直播平臺管理方支付的10000押金無法退還。小娟表示,為了直播帶貨,專門聘請直播教師為其培訓,支付了15000元培訓費和直播團隊吃住費用10579元,這些費用由苗某承擔。
接受審判
經過法庭審理,小娟通過直播平臺銷售苗某所種水果,小娟作為對外以獨立的身份承接帶貨業務的主播,代苗某進行直播銷售,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根據雙方的交易方式和約定,小娟已形成委托銷售合同關系。小娟通過直播聯系客戶,并用郵政快遞寄出了苗某的水果1371單,共計11516.4元,扣除已支付的8500元,現要求小娟支付剩余3016元,并要求小娟支付剩余3016元。按照雙方約定,結算時間為收貨后三天結算,最后一批交貨為2020年9月5日,扣除貨物在途時間,故利息自9月13日起按年息3.85%計算。對小娟說,從后臺抽取的數據來看,實際成交的應該是876位客戶,1005箱梨子,即1005件梨子,還有266件由于苗某未能及時供貨,沒有實際發貨。但是小娟并沒有將該266條快遞記錄實際發送給法院,也不會被法院采納。另外小娟表示,苗某發來的水果部分質量有問題,在與苗某協商后,對該訂單質量有問題,采取退款不退貨的處理,此項費用應由苗某承擔。但是小娟并沒有向法院提交具體退票訂單的詳細情況,單數和具體金額,并且在庭審中,小娟認可沒有將退款不退貨具體訂單的詳細情況,并在法庭上認可沒有退還具體訂單的細節,并表示沒有退還具體金額的訂單。
小娟反訴,因直播帶貨,雇傭直播教師花費15000元,接待直播團隊花費10579元,應由苗某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04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范圍應當是直接損失和既得利益損失。此案中,小娟當庭陳述,在開設直播供應鏈時并沒有明確要銷售的具體產品,并且小娟聘請了老師,接待團隊,招聘員工,系自己投資于直播行業的員工,而且小娟也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前期準備工作和投資是由苗某具體要求或委托設立并專門完成的。因此,對于小娟提出的這一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能會被單獨提出。小娟反訴說,由于苗某提供貨物質量問題,導致退貨,最后在平臺要求下架商品后,關閉了供應鏈,并且導致其支付的10000保證金無法提款。據小娟提供的證據,其繳納保證金的時間為2020年9月23日,據其提供的證據顯示,保證金暫不能提取,這是因為目前的賬戶不符合提款條件,處理完后才可以申請,待條件完成后是否永久不能提取未證明的證據,而且小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提款不能和商品質量不合格有關聯,所以對小娟的這一說法,法院不予支持。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單獨解決。
裁決的結果
法庭裁定,小娟在判決生效后十天內向苗某支付貨款3016元及利息。拒絕小娟的反請求。在判決發出后,雙方沒有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聲明:
案件承辦法官、立案庭長姚林娟表示,本案雙方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對雙方具體責任的約束,導致這次直播帶貨“翻車”,沒有達到雙贏。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例,提醒廣大主播和供應商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簽訂書面合同,盡量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直播帶貨要達到的效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問題或情況有變,應訂立相應的合同變更或解除條款,從而推動直播帶貨這種火熱的網絡銷售模式走向成熟。深圳勞動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