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6年5月14日,王(甲方、借款人)與黃(乙方、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XX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乙方逾期還款的,除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外,還應支付違約金,以賠償甲方的損失。雙方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第三方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貸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王通過銀行向黃支付貸款,黃收到后向王發出收據。貸款到期后,雙方續簽一年。貸款再次到期后,黃拒絕償還貸款,原因是雙方在國外共同經營的公司虧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和公司糾紛,王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的矛盾加劇,黃說,貸款合同沒有約定在國外履行,他們已經在國外生活了很長時間,黃拒絕償還貸款,因為雙方在國外共同經營的公司虧損,有其他債務和公司糾紛,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王支付違約金;
二、被告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王支付律師費。
深圳刑事律師解讀
借錢很容易償還,但長期拖延的私人貸款糾紛,經過嚴格的司法救濟渠道,很快成功解決,費用由被告承擔,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訴訟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和被告簽訂了貸款合同,原告保留了銀行轉賬憑證和被告的收據,雙方的貸款關系明確。被告認為,雙方仍公司股權、公司經營債務等糾紛,不僅不應償還原告的貸款,而且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賠償金。但原告及時委托專業律師從一案一訴、一債一還的角度起訴,變為被動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主動選擇有利于訴訟的管轄法院。
在一起案件糾紛中,可能有多個法院有管轄權。誰先起訴,誰就占據了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選擇管轄法院的主動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就可以選擇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合同的地點……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款人未就履行合同地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因此,如果被告住所在國外不能履行合同的地,則不能履行合同。
第三,在確定法院管轄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爭議標的是支付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首先,合同履行地點的單一性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合同履行地點是合同按照約定或實際實施的地點。一般來說,合同是雙重合同,即當事人的義務相應,履行地點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當合同有兩個義務履行地點時,履行地點的單一性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即當有兩個履行地點時,必須選擇一個來確定管轄權的履行地點。
第二,貸款合同是雙重事務合同,標的是貨幣。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承擔貸款和償還貸款和利息的義務,貸款人和借款人的所在地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方。
第三,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況:貸款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貸款是否有爭議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對貸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有爭議時,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適用爭議目標是支付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條件,是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或者協議不明確,未達成補充協議。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深圳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