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章修筑人人應當都曉得的,不少時間違章修筑是會給人們帶來必定的風險,以來是必須撤除,然則總有縫隙,當局對修筑房屋進行強拆,理由通常是:違章建筑是違法的,所以他們對這類建筑進行強拆是合法的,尤其是農村房屋遇到這種情況的有很多,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被別人強拆了,怎么可能任憑不了了之,賠償肯定是首選。這不苑先生就遭遇到了令他頭疼的這件事。深圳拆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2013年1月24日苑老師辦理了個別工商戶業務執照,謀劃范圍銷售輪胎。
2015年7月4日,河南省周口鄉濟開發區淮河路辦事處城管大隊作出期限撤除關照,認定苑老師所謀劃的輪胎販賣店未經無關部分同意,屬于違章修筑,期限苑老師2015年7月8日前自行撤除。苑老師并無同意。在接下來時間里,大隊多次制作限期拆遷通知,以同樣的理由要求苑先生自行拆除,但苑先生都沒有理會。
2015年8月10日,規劃局在沒有關照苑老師的情況下,將涉案屋宇全數逼迫撤除,得悉此事的苑老師離開撤除現場,并與撤除事情職員產生爭執,阻止拆除工作,但最終無濟于事。苑先生對于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感到不滿和憤怒。于是找到了律師尋求幫助,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將自然資源與規劃局訴至法院。
法庭上,律師稱:在涉案屋宇被認定為違章修筑前,苑先生就曾經從相干部分取得了涉案屋宇的個別工商戶業務執照,并對謀劃地址和謀劃局限作出了解釋,是以,涉案屋宇是正當修筑,而非違章建筑。規劃局在沒有通知苑先生的情況下,對苑先生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屬于違法行為,對苑先生的財產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并且至今沒有對強拆事件給予任何補償。請求規劃局對苑先生的損失進行補償。
規劃局辯稱:苑老師的屋宇在撤除以前始終沒有獲得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本人作出違法建筑的認定是由法律依據的,而且已經多次通知苑先生拆除違章建筑,但是他并沒有理會,自己在拆遷前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所以拆遷行為并沒有違法。
范某則對律師說:原告作為地皮出租方,在明知地皮性子不得舉行非農設置裝備擺設的情況下,還將涉案地皮出租給自己,并給自己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過錯均應由被告承擔。委托拆遷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原告請求:確認兩邊簽訂的《租賃土地合同》無效;補償被強拆致使的經濟損失。原告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起首,對于《租賃土地合同》效力問題。案涉用地經無關部分認定為農用地性質,而兩邊商定用于非農業設置裝備擺設,且又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依據相干法律規定,原、被告就涉案土地的租賃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建設,則應該認定《租賃土地合同》無效。
其次,對于被告主張賠償損失問題。本案中,涉案屋宇被行政部分逼迫撤除,是以造成的喪失屬于條約無效和履行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規劃局的辯詞,律師再稱:全部逼迫撤除進程,并無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劃定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該確認違法。
法院覺得:依據《賠償法》構造事情職員行使權柄,有本法劃定的侵占國民、法人和其余構造正當權益的情況,造成侵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在本案中,規劃局沒有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在沒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決定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下,私自拆除涉案房屋,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是以,法院支撐律師的觀念,覺得天然資源和規劃局沒有經法定程序,對涉案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應該對苑先生進行補償。
深圳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還存在修筑性質轉化的題目,這主如果且自修筑跨越同意的刻日,就會由正當修筑轉變為違法修筑。如果在同意期限內被拆除,可以要求補償,但是在批準期外拆除,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時,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其次,該房屋不拆除是為了保護更大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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