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系昌邑市都昌街道吳家廟社區服務居民。因所在地涉及棚戶區改造被征收,為了解中國征收管理情況。傅某向被告昌邑市人民對于政府都昌街道辦事處提出我國政府會計信息技術公開申請,申請通過公開房屋征收方式決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設計方案、評估研究報告及補償標準協議等相關國家政府數據信息。街道辦簽收了傅某的政府部門信息社會公開郵件后,一直未予以答復。因此,傅某將街道辦訴至法院。深圳拆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本案訴訟過程中,街道辦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付某申請公開的資料,故付某認為沒有再次公開的必要,但要求確認街道辦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有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被告街道辦作為中國政府會計信息技術公開義務教育主體,接到原告的政府管理信息社會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間企業給予原告答復。被告辯稱已通過昌邑市人民對于政府對原告進行了答復,已經不能履行法定職責,該答辯理由就是沒有相關證據研究證明,也沒有得到法律理論依據,對此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
拆遷律師對此稱: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是先立項再啟動相應處理程序,時間發展順序顛倒,被告在沒有立項的情況下企業實施了征收社會行為;原告的土地為基本農田,都有自己承包公司經營權證的明確表述,被告稱進行了設計變更,原告對此不知情。
同時,規劃圖也表明,土地即使性質轉變,也是備用的建筑建設用地,不屬于征收范圍,且公告及補償技術方案未經區人民共和國政府經濟組織結構有關教育部門之間進行分析論證,被告也未提供科學論證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中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但被告未提供土地征收的審批手續,被告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缺乏土地征收審批的前提和重要環節,故被告作出的征收決定失去法律依據,不合法。
最終,法院進行認可了拆遷以及律師的觀點,判決結果如下:被告所屬區人民政府強行拆卸該房屋的中華民國是違法的。
正當程序原則有利于保障人權,促進民主發展和法治進程。要真正發揮實體法在人權保障中的作用,更有賴于程序法的嚴格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既定的行政程序,任何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可能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正當程序是尊重相對行政人格、體現政府公正形象、實現正義的形式和本質的保障。
在訴訟中,被告通過舉證公開了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執行判決。鑒于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的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及答復的法定職責違法。
深圳拆遷律師有感,認定進行房屋違建并違法強拆是拆遷律師可以經常我們遇到的一類案件。征收方為了提高自己的利益問題往往會使出種種逼遷手段逼迫被拆遷戶搬遷,這樣的做法無疑給老百姓的合法企業權益容易造成影響巨大經濟傷害,而不懂法的老百姓憑自己的一己之力很難與征收方分庭抗禮。今天給大家通過講解的案例,就是中國作為征收方的行政管理機關對于非法強拆老百姓房屋,最終被法院作出判決結果確認是否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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