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是每個現代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房屋土地征用是促進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改善人民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中,有時會出現一些負面的社會問題,如非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威脅拆遷、低價拆遷等。甚至由拆遷工作造成的流血事件、群體性傷人事件在近幾年也時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會主義矛盾,造成了拆遷戶的利益受損,也與國家發展實施拆遷管理政策的初衷相悖。深圳律師咨詢網分析說,導致拆遷戶在征收管理過程中處于劣勢地位,無法獲得一個合理補償的主要影響因素之一就是雙方的信息不對等。深圳拆專業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簡單講述一下自己在經手此類案件時,著重注意的地方。
拆遷律師介入后首先要進行的一個國家法律環境調查分析程序,就是申請人民政府信息技術公開,目的主要就是要先拿到維權的依據,再通過復議或者其他訴訟的追責行為,讓拆遷戶的談判籌碼不斷增加,扭轉其所面臨的弱勢局面,化被動為主動,借助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律師對規定的理解和運用,幫助拆遷戶取得平等的話語權,從而可以拿到一個公平科學合理的拆遷補償。
那么在信息披露的收集過程中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向誰申請信息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民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政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部門公開,政府在行政活動中獲取的信息由獲取該信息的部門公開。
二、申請進行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擬披露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擬披露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公開信息回復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申請人向政府申請披露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行政部門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征得政府信息披露機構負責人的同意,并通知申請人,最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然而在社會實踐中,往往“上有國家政策環境下有對策”,個別行政管理機關頻頻在法律的邊緣瘋狂試探。不少律師在申請相關信息技術公開時就經常遇到問題這種情況:只告訴你說材料不完整,卻不告知我們應當如何補正,濫用職權反反復復要求申請人更改、補充。
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指導和澄清,并通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改正,說明需要改正的事項及合理的改正時限。
如果行政機關多次要求我們補充材料,建議拆遷戶不要再浪費時間和行政機關玩這種來回博弈,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體現了信息在的重要性,在征收管理過程中,拆遷戶往往都是處于這樣一個信息不對等的被動局面,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這種情況讓律師介入到案件里,律師可以利用其豐富的辦案工作經驗來獲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可以為拆遷戶以后的維權奠定一個堅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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