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們的老百姓來說,有兩塊最重要的土地:一塊是蓋房子的宅基地,是我們生活的基礎;另一塊是耕地,是我們經濟的源泉。這兩塊土地承載著我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我們有一個根深蒂固的想法,即“既然我們家族的土地一定可以繼承給下一代”,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情況可能并非如此。深圳專業拆遷律師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農村地區土地的使用財務狀況可謂是紛繁復雜,尤其是我們遇到征地拆遷,原本可以正常工作使用的土地卻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權利瑕疵,造成成本較低拆遷補償甚至拿不到拆遷補償的局面。因此,詳細分析了解法律上對農村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大家權益的保護環境具有一個重大研究意義。
建設用地-宅基地。宅基地是村集體給本村村民的一種福利。所有權屬于集體,我們老百姓有權使用。既然沒有所有權,怎么繼承呢?作為財產,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是房子不能脫離土地獨立存在。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實踐中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父母與子女屬于同一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內部成員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加強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宅基地屬于中國農民通過集體所有,農村發展村民一戶只能作為擁有一處宅基地,因為宅基地的申請是以戶為單位,如果跟父母在一個學生家庭戶內,就不可能存在風險發生繼承的問題,子女教育可以選擇繼續學習使用宅基地。
二、父母和子女屬于不同的經濟集體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意見: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學生合法企業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進行產權問題沒有發展變化的,經該農民通過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資源登記。
宅基地上沒有房屋的,不得繼承;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按照“土地與房屋同住”的原則,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根據房屋所有權繼續使用宅基地,但一般不得進行改建、改建、擴建。
承包地——耕地、草地、林地等實行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1.承包單位耕地、草地
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收回承包土地。耕地和草地的承包一般由家庭承包,一些家庭成員死亡。由于家庭仍然作為承包者存在,繼承問題就不會發生,家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根據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往設區城市,轉入非農戶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應當返還發包方。
另外,承包地雖然我們不能進行繼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我國糧食、流轉管理費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通過繼承的。
2.家庭承包林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林地的承包者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方法進行管理承包,承包費和承包期限由交易過程中雙方通過協商制度決定,承包企業收益沒有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我們可以選擇繼續承包。
合法合理使用的土地被依法進行征收、征用、占用的,拆遷戶有權依法管理獲得一些相應的征收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被征收農村土地的原用途確定產品征收補償技術標準和征收補償數額。因篇幅有限,征收補償教育問題在下篇為大家通過闡述。
2017年10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經提請審議。草案的主要研究內容:要在中國堅持發展農村地區土地利用集體企業所有的前提下,形成一個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提供擔保;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土地制度對于我們老百姓來講,不僅具有重要,還是一筆財產,遇到一些難題就是可以通過及時咨詢深圳專業拆遷律師。希望新《土地承包法》出臺之后,老百姓對于我國農村土地的相關信息權益問題可以實現更好地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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