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裝修好搬進去了,但是10年后我莫名其妙地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上面寫著房子是違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你看起來對這種情況很無助嗎?我們的一個當事人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深圳拆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一、案件詳情
劉女士在北京的一個村莊里有一所舊房子。由于房屋年久失修,損壞嚴重,已不能滿足正常居住需求。她向村委會提交了建房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后,于2010年重新建房。2011年11月25日,她獲得了由鎮和村莊建設規劃部門簽發的《建造宅基地臨時許可證》,并注明老房子已按計劃拆除和裝修。新房建好,劉女士一家在慶功宴后就搬進來了。但誰能想到,住了10年,裝修好的房子被認定為違法。
2020年9月11日,鎮政府決定在最后期限前拆除這座建筑,打破了劉女士平靜的生活。鎮政府認為,劉女士重建的19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違反了《北京城鄉規劃條例》第29條的規定,屬于非法建筑,她還被命令在2020年9月14日17時前自行拆除該建筑物。
然而,還在劉女士困惑我們自己生活居住10年的“有證”房屋建筑為何進行違法問題之際,鎮政府工作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于9月15日組織管理人員可以強制拆除了劉女士的房屋。看著企業毀于一旦的房屋,年邁的劉女士心痛難掩。隨后劉女士及其患者家屬能夠找到當地鎮政府,但鎮政府稱房子是違建,其是執法環境行為。
無奈之下,劉女士和她的家人決定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一番篩選,劉女士的家人最終在北京找到了一家律師事務所,希望律師能夠通過行政訴訟幫助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劉女士的家人由一名律師代理,該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在規定期限內撤銷鎮政府2020年9月11日關于拆遷的決定。
二、庭審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第一,被告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本案中,被拆遷房屋位于被告轄區內,被告有權對該違法建筑進行處理,故被告的行政執法主體是合格的。原告的違法建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案查明,2010年下半年期間,原告改建的192平方米建筑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該建筑屬于違法建筑。綜上,被告限期拆除上述房屋的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針對被告的辯護論點,律師指出
雖然本案被告的鄉鎮政府是人民中華民國的鄉鎮政府,但它有法定責任在其管轄范圍內禁止非法建設,并制止和調查非法建設村莊。然而,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所犯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在本案中,被告鎮政府認為原告劉女士涉嫌非法建房,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但被告鎮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劉女士所在房屋涉嫌非法建房,在限期拆除決定應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依據。
原告劉女士要求撤銷被告鎮政府提起的“限期拆遷決定”訴訟,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由于涉案房屋已經被拆除,在拆除期限內撤銷該房屋的決定沒有實際意義,因此,被告鎮政府在拆除期限內作出的拆除決定應當被認定為違法。
四、判決結果
律師制度對于我們鎮政府進行違法點的精準分析把握,幫助劉女士一家捍衛住了社會正義。最終導致法院可以判決:確認被告鎮人民需要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救濟手段和權利。政府在下達限期拆除決定后自行強行拆除房屋也是違法的。所以律師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房子是普通人居住和定居的地方。面對強拆,多方容易情緒化,以暴制暴,進而引發肢體沖突。歸根結底,這是政府機關違法強拆造成的。
深圳拆遷律師提醒大家,正當程序原則應作為判斷行政執法機關強拆違法建筑等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是依法監督行政行為的有效手段,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法律制約機制,也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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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章建筑之名行違法強拆之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