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崔英春律師代表上海虹口區某公寓樓搬遷糾紛,虹口區法院勝訴。 本律師代表本案三名被告,本案原告為拆遷房屋中的戶口,房屋被征用前,原被告有4處戶口,其中原告戶口于1989年從新疆遷入爭議房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接受三被告委托后,調查發現,原告配偶婚后購買了售后公房,根據三被告通知,和解是為了幫助原告,原告沒有實際居住。 基于以上事實,我司律師從“異地有房”、“戶口空置”等回復角度出發,組織了一連串有利證據,逐一駁斥了原告的主張和證據。 虹口區法院的判決不支持原告同住居民的判決,也不支持原告要求平均分配賠償110萬元的主張。
律師解釋:公共住房是由承租人和居民共同租賃的。承租人通常是明確的,可以根據公共房屋租賃文件明確確定,公共非住宅房屋租賃合同中所載的承租人,這類訴訟的核心和難點往往是確定共同居住者。確定普通居民在公共住房搬遷中的標準,主要從3個方面入手,首先是戶籍登記。被征收人作出征收決定時,應當在被征收房屋內辦理戶口登記。第二,直播。在作出征收決定時,除特殊情況外,實際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一年以上。特殊情況包括公房分配、搬遷、婚姻、生育、兵役等綜合判斷。最后,沒有其他的地方了。在征收決定的時候,這個城市沒有其他的住房,或者除了生活困難還有其他的住房。對于“其他房屋”的性質,大多數意見認為,應限于獲得的房屋的性質福利,不應將自購商品房轉入其他房屋。
原告XXX與被告XXX、XXX、XXX因財產分割發生糾紛。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X、X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現在這個案子的審理結束了。
原告向本院學生提出通過訴訟服務請求;判令原告可以分得土地征收補償款110萬。事實與理由: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房屋(以下問題簡稱系爭房屋)系公有企業住房,是原告的外公外婆新中國成立前中國取得,現承租人為被告XXX,原、被告戶籍均在系爭房屋內。原告母親XXX從小我們居住在系爭房屋,后響應不同國家發展號召插隊新疆。1988年,原告需要根據相關政策改革戶籍回滬,與被告對于一家公司共同生活居住在系爭房屋。1991年底,原告的父母回滬,因系爭面積相對較小,居住環境困難,只能自己在外租房居住,后原告搬離該房屋,與父母之間共同提高居住。2016年,系爭房屋被征收,XXX與征收工作單位人員簽訂稅收征收標準協議,取得產品征收補償款4,438,201.35元。后原、被告就征收個人利益的分配方式多次溝通協商未果。原告一般認為,系爭房屋建設征收補償款應由原、被告四人均分。
被告XXX,XXX,XXX,辯稱不同意原通知。 被告只是為了幫助原告才允許原告進入戶口簿,之后原告從未住過有爭議的房子,既不是有爭議的房子的使用者,也沒有生活困難。 本征收是基于面積的照顧補償,家庭生活并不困難,另外,原告和外地人XXX結婚后購買了售后的公有住房,因此原告不符合相同的居住條件,不應征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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