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現代人的婚戀觀也有了變化,喜歡就在一起,過不了就分手離婚。結婚離婚越來越自由,但當拆遷遇到離婚,兩者會碰出何種火花呢?深圳專業拆遷律師前來解答的。
房子入住多年,過戶時卻被要求補償20萬
2014年11月,老黃將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以25萬元賣給了老劉。合同簽訂后,老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從老黃處取得了房屋鑰匙。隨后,老劉便將房子裝修一新,全家住進了新房子。可是,每當老劉催老黃協助過戶時,老黃都以各種借口推脫,房子過戶一拖再拖。2019年,老劉再次催促過戶時,老黃卻向老劉提出,要求老劉補償20萬,否則不同意過戶。無奈之下,老劉只能起訴到桐廬法院,要求老黃協助過戶。
桐廬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老劉與老黃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老劉盡到了審慎義務,并按當時市場價支付了購房款。最終,桐廬法院判決老黃在15日內協助老劉辦理過戶登記。
深圳專業拆遷律師說法:老黃與老劉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老劉向老黃支付房款后,老黃負有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現老黃要求老劉補償20萬元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支持了老劉要求老黃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離婚前拆遷,離婚后還能分錢嗎?
2012年1月,吳女士與鄭先生登記結婚,并將戶口遷入鄭先生家中,兩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鄭先生一家拆遷,其戶內安置人口均取得了相應拆遷權益。2017年2月,吳女士與鄭先生離婚,兒子隨吳女士生活。離婚后,吳女士多次與鄭先生一家溝通,希望拿到屬于自己和兒子的那部分拆遷補償,但是都被拒絕了。為了拿回自己和兒子的拆遷補償,吳女士和兒子向桐廬法院提起訴訟。
桐廬法院經審理后,結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判決:屬于吳女士和兒子的房子、拆遷款份額歸其母子所有,駁回了吳女士母子的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專業拆遷律師說法:根據鄭先生一家與拆遷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吳女士系本次拆遷補償的基本安置人員,與鄭先生戶內其他安置人員共同共有分得的拆遷利益。吳女士與鄭先生離婚后,雙方共有的基礎喪失,吳女士有權主張分割其享有的拆遷補償安置利益,故法院對吳女士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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