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被拆除了,孩子有權提起訴訟嗎?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為你通過下面案例分析。
案件情況
李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一個村莊的村民。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他的父母在村里有一所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房子。2019年5月,當地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雖然評估公司向李先生的家人發布了房屋補償評估報告,但李先生的家人沒有與管理委員會達成書面安置補償協議。后來,管理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強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拆除時未登記保存。
李先生拒絕接受管理委員會實施的上述強制拆遷,然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判決,法院確認管理委員會強制拆遷李先生的房屋,維護李先生的合法權益。
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
第一,李先生是否具備本案主體資格,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李先生和他的父母住在一起,這表明他們是村民。作為成年家庭成員,李先生可以代表該家庭對管理委員會實施的房屋強制拆遷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未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本案被告強制拆遷是事實,應適用上述一年的起訴期限。2019年5月25日強制拆遷,2020年5月25日起訴不超過上述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是否存在強制拆遷問題。管理委員會表示,李先生的房子是在他同意自愿拆除的情況下拆除的,而不是強制拆除的。但管理委員會未提供與李先生家屬達成的書面安置補償協議,也未提供李先生家屬交付房屋同意拆除的書面意見。即使李先生的家人主動騰空房子,也不能表明李先生自愿拆除房子,因此管理委員會表示沒有強制拆除的事實依據。
第三,強制拆遷的合法性。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地為集體土地。沒有證據證明該地區已經國務院或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也沒有證據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該地區實施了具體征用。管理委員會未經集體土地批準,作出征用房屋的決定是違法的。行政機關無權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或者集體土地。
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本案中,管理委員會未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未與李先生的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直接組織強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登記保存李先生的房屋物品。因此,強制拆遷超出了權力,程序是非法的。由于這種行為是一種事實,不可撤銷的內容,因此應予以確認。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由于我國農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即一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屬于家庭下的所有家庭成員。以父母名義登記的,后續房屋非法拆除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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