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為了達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拆遷方可以說有很多招數,其中之一就是以違章建筑的名義強拆無證房屋。在中國,有很多房子沒有證書。對于這種無證房屋,法律明確規定,無證房屋必須經過調查確認后,才能進行處理。不管你的房子是不是真的違法,拆遷方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遷,也就是說,在沒有履行合法的拆遷程序之前,不能進行強制拆遷。深圳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陳某的房屋坐落于某鎮某村。因建設發展需要,被告將陳某房屋及土地問題列入征拆范圍。但被告在沒有進行發布拆遷公告、實施過程中拆遷安置、征求被拆遷人意見、舉行聽證的情況下,于2017年5月25日將原告房屋強制拆除。
陳某認為企業強制拆除行為我們無論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影響違法,侵犯了學生自己的合法財產安全權益。請求中國廣州作為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代理實現自己的案件,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行政確認被告實施國家強制拆除他們自己設計房屋的行為具有違法。
拆遷律師了解到,2017年5月5日,被告發布了一份通知,其中寫道:“車恩村一所房屋未經許可在村內建房。涉嫌違反我國有關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歸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睘榇?,我們建議你在2017年5月9日或之前自行遷出及拆卸你的處所。
也是因為被告在庭審中辯稱,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2017年5月5日,被告政府向戶主發出限期騰退通知書。原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自行騰退并拆除房屋,被告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無不妥。
針對被告的辯稱拆遷律師則認為:違法建筑企業依法管理應當及時予以強制拆除,但城鄉發展規劃教育主管部門、其他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鄉(鎮)人民對于政府的工作研究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全面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通過合法權益。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就本案而言,被告于二○一七年五月五日發出通知書,要求業主在二○一七年五月九日前歸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及自行清拆地上建筑物,但如果業主未能在限期內清拆建筑物,則被告未能敦促業主遵守上述規定、聆聽當事人的陳述及訴狀,以及在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清拆建筑物的行為。
最后,法院聽取了拆遷律師的觀點,確認被告倉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對原告房屋的拆遷行為違法。
在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今天,農村違章建筑的治理已經提上日程。然而,由于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雙重推動,在治理農村違章建筑的過程中,不乏地方政府單一粗暴的行為,以拆代拆的現象屢見不鮮。一方面,它嚴重損害了農民的財產權利甚至生存權,造成了對法律的暴力和極端反抗,極大地威脅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另一方面也違背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則,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石某告訴拆遷律師,因邢臺市某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正在對其所在村及周邊地塊進行房屋征收,被告將其房屋列為征收拆遷范圍。由于原告至今未看到征收拆遷的相關法律手續,原告與相關部門未達成補償協議。在此情況下,為加快征收進程,本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以違章建筑為名,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原告房屋為違章建筑,責令原告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強制拆除,企圖以拆代拆。
石某很生氣,找了拆遷律師委托他辦理此案。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作出上述限期拆除的依據,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由于原告非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期限已過,故原告依法不能自始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收回;因原告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告對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產權,本案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
在該房屋建造時,原告必須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建筑規劃許可證。因此,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2條第2款,在本案中,原告未依法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進行有關房屋建設屬于違法建設行為。
本案涉案房屋違反城鄉發展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應當認定其行為有繼續學習狀態,應對違法犯罪行為方式進行管理處罰。
深圳律師辯稱,原告施某在2001年參與建筑案時申請了村鎮建筑許可證,后來又申請了集體建筑土地使用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許可證,建筑房屋行為不屬于無證建筑。根據當時生效的《人民中華民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被告認定該房屋為非法建筑,這顯然是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結論。最終,法院聽取了拆遷律師的部分陳述。判決如下:撤銷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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