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深圳拆遷官司律師和大家分享違章建筑的話題,因為我們平時咨詢和接受委托的時候,發現這是一個常見的問題。大家都不明白,為什么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子,在面臨征收時,卻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沒有征收從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但在征收公告發布后,估價師卻認定部分或全部房屋為違法建筑,導致拆遷零補償的情況時有發生。
認定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主要根據《城鄉規劃法》,其中六十四條和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只有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的,才是合法的,否則會根據不同情況采取限期拆除等行政行為。但拆遷律師要告訴各位拆遷戶的是,《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所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并不是所有沒證的房屋都是違章建筑。
如果不違反規劃的情況下,補辦證件,也是能夠成為合法房屋的。最后還要指出的是,一定要知道誰才有資格作出此行政行為,在上述兩個法條中明確規定,在城市中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在農村是由鄉鎮人民政府認定,而絕不是村委會。
那么,如果符合上述要求,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處罰嗎?答案是:不能,律師告訴你,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要求,行政機關還需要滿足調查取證、聽取陳述和申辯等步驟。違反法律程序也是違法的,這一點要牢記。
一、調查取證
根據《行政管理處罰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需要進行調查數據取證,其中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明確相關規定了如何取證、執法部門人員的資格和人數達到要求。首先我們要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加強執法人員要向當事人出示證件,然后對違章建筑的認定企業必須通過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一些有關研究證據,并且教師應當制作筆錄。如果一個沒有兩名以上執法監督工作服務人員的調查取證是不可以作出行政行為處罰的。
二、聽取陳述申辯
《行政管理處罰法》也給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我們之前,行政機關工作必須通過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及時進行分析復核,否則學生根據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企業不能有效成立。也就是說我國行政機關之間沒有明確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或聽取不同意見,行政處罰是違法的。而且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調查結束后行政機關還要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確實是違章建筑的,一般會作出違章建筑認定書,同時對送達作出了要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
現在基本上可以看出,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但是,是否有可能在確定后直接進行拆除?也不行,深圳拆遷官司律師將在今后的文章中與大家分享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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