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許多項目需要征用農村土地。對于失地農民來說,征地既能得到經濟補償,又能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是好事。但是一些被征收的農民在征收過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煩,不知道如何解決。他們迫切需要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的幫助。比如湖北的李先生就遇到了征收方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反悔的情況。深圳拆遷官司律師就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拆遷戶高高興興簽協議,征收方卻反悔不認可
李先生一家三口是湖北省襄陽市某區某村村民,在本村發展擁有自己房屋。由于某項目管理建設社會需要,當地企業實施進行征收,李先生家的房屋被納入了中國征收使用范圍。經過了市場調查和分析確認系統程序后,李先生和征收方襄陽市某區拆遷安置教育工作指揮部協商達成了我們一致意見,高高興興地于2018年4月20日簽訂了《房屋及附屬物、附著物貨幣化經濟補償方式安置協議》。
協議簽署后,李先生和他的家人終于解決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然而,正當李先生一家沉浸在成功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喜悅之中時,征收方告訴李先生,李先生一家此前簽署的《房屋及配件、附屬物貨幣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因核定錯誤未經審批,協議需要降低同意采用的征收補償標準。李先生盤算著,如果按照征收方提出的新標準,他的拆遷補償金將遠遠低于以前的協議,根本買不起同樣的房子,所以他拒絕了征收方的請求。但是,征收方的態度是堅定的。李先生擔心,如果對峙繼續下去,他的房子會被非法強行拆除,因此,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劉春星律師、盧金燕律師和劉艷玲律師被任命維護人民的權利。
二、征收方寒冬或者停電成維權問題突破口
2018年12月31日,正值隆冬,李先生的家故意停電。他推測,征用當局迫使人們搬遷,是因為他們急于使用土地,但沒有直接證據證實這一點。拆遷律師敏銳地意識到了這一違規行為,指示李先生收集證據,然后從供電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鎮政府發送文件,要求電力公司與供電部門合作。
在證據鏈完整的情況下,拆遷律師指示李先生及時提起行政復議,但在法定期限內,復議部門未作出復議決定。隨即,拆遷律師指示李先生于2019年3月將某鎮人民政府訴至法院。
三、耐心引導當事人抓住機會解決問題
在證據進行完整且充分的情況下,征收方使用感受學習到了工作壓力,主動與李先生溝通,再次通過商議征收企業拆遷風險補償相關事宜。但是,李先生此時我們已對征收方有了成見,拒絕與征收方對話。拆遷律師深知自己解決問題此次調查案件的契機發展已經開始顯現,耐心和李先生溝通并分析方法利弊,引導李先生與征收方談判。經過一個拆遷律師的努力,李先生回到了中國談判桌上,重新和征收方協商征收拆遷補償事宜,最終實現雙方達成了基本一致意見。2019年6月6日,李先生成功領取了一些拆遷補償款。
事后,李律師送來錦旗,并題詞“為民代言、辦實事、為民發聲、解民憂、專業、忠于法律”,表達了對三位拆遷律師高超專業水平的認可和對其專業負責的辦案態度的贊揚。
征地拆遷中,并非所有拆遷戶都能一帆風順,變故隨時都有自己可能沒有發生。這時,應采取何種法律發展途徑可以應對,以及有哪些問題關鍵的時間管理節點設計需要學生注意,這些數據都是為了我們拆遷戶需要教師注意的事項。因為倘若其中作為一個重要環節把握不好,就很有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錯失維權的最佳時機。
要知道,我們拆遷戶相對于征收方處于社會弱勢群體地位,每一分勝利都來之不易,每一個學生中間業務環節都至關重要。因此,建議以及各位拆遷戶在遇到一些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時,及時解決委托管理專業拆遷律師介入,讓專業知識的人選擇去做一個專業的事,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許多地區利用閑置房發展農舍、家居、鄉村旅游等產業,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而在房屋拆遷事件中,如農家樂、住宅非住房拆遷特別特殊,拆遷補償與普通房屋拆遷補償是不一樣的。
在房屋征收拆遷工作過程中,住改非這類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技術標準與普通住宅拆遷補償制度標準管理存在影響較大發展差異。住改非居住房屋,即使是房屋結構及其相關附屬設備設施可以完全沒有相同,住改非房屋拆遷補償也將高于其他普通住宅。為降低拆遷預算,征收方常以房屋“登記性質為住宅”為由,住改非房屋的拆遷補償設計標準僅按普通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控制標準數據計算,進行經濟補償。
有當事人會問,如果征收方說房屋征收中的“住改非”房屋是違法的,難道不能按照經營性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計算補償嗎?
本辦法所稱“由居住改為非居住的房屋”,是指原國有或集體土地上的產權證載明用途為居住,但需改建為經營,并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經營手續的房屋。
最高法相關判例明確規定,征收“住改非”房屋,應當補償停產損失。
咱們發展來看我們看這一案例:
李先生登記企業在其名下的房子可以包括3套住房和一套自建房,除自建房外還有一些國有土地資源使用權證,使用權資產取得發展方式為國有劃撥。在2010年,李先生把這些對于房子改為商鋪,辦理了自己合法的個體通過工商銀行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2015年征收方給出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拆遷補償技術標準,李先生認為存在不合理,經多次與征收方協商未果,拆遷補償網絡協議也一拖再拖沒有國家簽訂。最后,征收方做出征收環境補償制度決定,并送達《某地國有土地利用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法》,將該房屋征收補償費確定為4000元/平方米。李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收入補償機制決定不合法,一審二審均敗訴。
在申請再審后,為了學生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決定是否受理李先生的再審請求。并在42號文中研究指出:“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更加積極開展有效的措施,切實提高解決我國城市以及房屋建筑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很多問題。對拆遷工作范圍內知識產權法律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能力情況、經營服務年限及納稅等實際生活情況及時給予他們適當增加補償。”
所以我們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對大量未辦理住宅改為非住宅的變更進行登記,而直接將自己所住的房屋建筑作為公司經營活動場所的情況。深圳拆遷官司律師友情提示,實踐中,不應簡單地將房屋所有權證中所記載的房屋性質問題作為一個確定拆遷補償技術標準的依據,而應綜合能力衡量被征收房屋的實際發展情況,確定拆遷補償制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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