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土地進行流轉,又稱為中國土地承包企業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自己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沒有其他工作方式流轉。隨著研究我國經濟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快,為建設而進行的征收管理工作也相應技術快速有效推進,不可避免地會征收企業已經流轉的土地,當流轉后的土地遇上征收,征收補償款的歸屬就成為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今天深圳拆遷補償標準網帶大家來看一下,幾種方法主要的流轉市場情形下征收補償款的分配。
一、征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管理原則
依據《土地資源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農村承包地征收補償問題主要可以分為四大類: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青苗補償費;
4.其他城市地上以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四大類費用的分配企業應當嚴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管是哪種方式流轉,只要土地權屬性質沒有改變,土地補償費的權屬就不應該改變。因此,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補償費始終屬于集體經濟組織。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因此,流轉后的土地使用者能否獲得安置補助,主要取決于流轉后的土地使用者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地上以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管理歸屬于一個地上其他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進行承包企業經營者,還是可以流轉后的土地使用人,誰是自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補償款就該屬于誰。
二、不同流通方式下的補償分配
(一)轉包
土地轉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的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流轉形式。
由于承包地被轉包后,是由同一企業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的其他地區農戶接包,因此:
1.接收人可以享受安置補助費;
2.承包人新建或者向分包人購買的其他地面附著物,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由承包人承擔。
(二)出租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將全部信息或者其他部分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給他人從事中國農業發展生產方式經營。
與分包不同,租賃一般是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所以:
1.對于企業安置補助費,如果承租人是本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內部成員,則承租人之間可以通過享有安置補助費,否則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補助費;
2.其他附件為承租人新建或者承租人向出租人購買的,當地其他附件的賠償由承租人承擔。
(三)互換
承包地的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農業企業生產技術或者各取所需,對屬于自己同一集體主義經濟發展組織內的承包地進行分析相互交換,即將彼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進行數據交換。
由于土地交換雙方原有的合同權利和義務也在交換后交換,交換雙方和發包方在交換的土地上重新建立了各自的合同關系,從而:
1.安置生活補助費,由互換后的新實際工程承包方進行所有;
2.青苗補償費歸新的實際承包人所有,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在交接清楚的情況下歸新的實際承包人所有。
(四)轉讓
承包土地轉讓是指締約一方擁有穩定的非農業就業收入或者其他經濟來源,經發包方同意,通過締約一方向發包方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
由于沒有經過我們這種技術轉讓行為,“新接手”的農戶將承擔自己原有農戶的土地承包企業經營管理合同權利義務,原土地承包關系隨之終止,因此:
1.安置生活補助費,由“新接手”的農戶可以享有;
2.青苗補償費及轉讓后的其他城市地上以及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實現歸屬于“新接手”的農戶。
(五)入股
承包地入股是指為發展農業經濟,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自愿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權形式聯合起來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者采用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由于這種形式,原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轉讓效力。因此:
1.安置生活補助費由原承包人可以享有;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上述公司或合作社所有。
此外,深圳拆遷補償標準網溫馨提示,農村土地流轉是民事主體之間平等的行為,在流轉時應簽訂相應的流轉協議。在實踐中,如果征收補償金的分配存在另一種協議,則應由協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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