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見,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法律規定的被征收人。自然人、法人、單位、集體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都有可能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單位、集體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也都有可能成為被征收人。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如何認定呢?一般而言,基于房屋買賣合同,在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問題是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他們雖然沒有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根據規定也應當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這些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2)因實施合法建造房屋,經相關部門認定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相關部門認定的權利人應當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中認定的權利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拆遷安置的對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實際使用人。使用人有權要求拆遷人給予安置,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拆遷安置是拆遷人的法定義務。
拆遷安置一般通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協議的方式進行,就安置的方式、地點、標準等達成協議,規定于拆遷協議中。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就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一旦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就成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決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遷人通過周轉房(或者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先行臨時過渡,緩解解決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這樣拆遷安置就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種是過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安置對象沒有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具體,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權人都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得以確認和安置安排。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2)商品房交易均價。
(2)重置價。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
(2)回遷安置。
3、結合型補償
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三、解決征地糾紛的方法
1、對于征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手段。
對于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土地征用的行為,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處罰金。
2、對征地的決定不滿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為的主導者和執行者,對于政府、用地單位甚至是村組織的拆遷征地方案和行為都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上級政府部分對該征地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銷該行為。
3、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政府征地時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強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財產損失的,可以就侵權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進行民事判決,可以要求該部門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復原狀等方式解決。
4、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也可采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在征地補償協議中約定可補償費用的具體數額,征地部門在賠償時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補償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爭取有恰當的解決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簽訂民事調解書,節省訴訟資源。
5、征地部門在征地前可以組織聽證會和座談會。上海動遷補償標準
征地部門在下發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該征地的范圍、征地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款項等問題召開座談會和聽證會,聽取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科學民主決策,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