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 “原來你要不到的補償技術標準問題就在中國政府官網上!手把手教你怎么找(超詳解)” 中深圳拆遷補償標準網手把手教大家對于如何在網上信息查詢到當地的征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及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但在社會實踐中,有些征收方往往我們不會提供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學生進行系統公告,更有甚者,根本不告知被征地農民通過相應的征地補償教育活動。有時待到他們想提出自己意見、想找有關財務部門之間協調發展解決的時候卻被告知人們已經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期限。
如果在有關網站上找不到有關公告信息,且某公告發布部門根本沒有履行將有關計劃公布于眾法律責任,則被征地農民只能啟動法律調查程序,一方可以獲取相應公告內容,另一方可以證明他們根本不知道公告。
被征收方的絕對優勢與被征收農民維權的艱難和劣勢形成鮮明對比。那么,你在法律上是怎么“知道”的呢?失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時限的確定有證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還就被征地農民對征地決定“知情”有關問題發表了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對現行征地公告提出異議的情形
被征地農民對行政管理機關已經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張發展提出異議,行政機關工作不能通過提供相關證據的,不能認定申請人可以知道征收土地決定。而能夠自己作為一個證據的則包括:
1.行政機關出具的在被征地村莊、集體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聲像資料;
2.征收鄉(鎮)農民進行集體企業所有國家土地的,出具的在鄉(鎮)人民對于政府工作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技術資料;
3.被征用農民出具的證詞和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征用土地已經張貼。
二、征地公告是否有明確的期限
土地征收公告有明確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土地征收決定;
如果公告沒有固定的時限,申請人可以被視為在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知道征用土地的決定。
三、若沒有進行征地公告,但已發布征收企業土地生態補償安置公告的情況
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布征地公告的相關證據,但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并在公告中載明征地決定的主要內容的。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土地征收決定;
公告管理沒有進行確定一個期限的,可以自己視為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資源決定。
四、既無征地公告、也無征收企業土地生態補償方式安置公告的情況
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不能發展提供信息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通過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證據,但是我們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一個人在征收土地決定社會作出后有以下五種行為因素之一,可以視為申請人自該行為之間發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1.土地補償登記已完成
2.簽署征地補償協議
3.已經收到征地補償金或者已經收到征地補償金繳存通知的
4.已經通過簽訂房屋進行拆遷協議
5.對補償標準存有爭議,已經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對于政府信息進行管理協調的。
同時,有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以能最早知道征地決定的時間為準。
五、上述情況無法證明
行政機關不能證明上述情況,但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政府信息公開、信訪、訴訟等方式證明申請人知道土地征收決定的主要內容,或者可以認定申請人自自己舉證之日起知道土地征收決定。
六、有征地公告,但沒有及時告知社會救濟主要途徑和期限的情況
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土地征收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目前從“兩會”報道中可知,土地管理法有望繼續教育列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發展規劃,并已經形成了一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報送國務院審議,深圳拆遷補償標準網相信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變我國農民對于土地利用權利能力不斷被侵犯的局面,當然被征地農民問題更是要學會自己選擇合理運用相關法律的武器來理性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拆遷辦隨意宰割拆遷戶,看深圳拆 | 深圳拆遷補償標準網來講講面對征 |
拆遷戶遇到違法強拆如何應對?深 | 易地搬遷和征地拆遷有什么區別呢 |
在自家土地上建生態園?深圳拆遷 | 深圳拆遷補償標準網:拆遷補償過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