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XX開發區管委會因建設引河儲蓄項目,XX開發區村民住宅納入中心城區棚戶區(城市村)改造范圍,原告王位于XX開發區宅基地和土地征用,其土地用于引河儲蓄項目水庫項目建設。在項目拆遷實施過程中,XX開發區管委會制定了征地拆遷政策和實施細則。
雖然原告的女兒王曉已經結婚了,但在當地享了一個負責任的領域,而這個男人沒有分享土地。他和丈夫在當地有獨立的住房,并長期居住。因此,原告應按照政策享受拆遷補償。政府拆除原告房屋征用土地后,XX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也承認原告已婚女兒享受補償安置,與原告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決定對原告(含已婚女性)補償安置房屋和支付補償,但后期政府違反法律規定和地方政府政策,拒絕履行協議,原告起訴法院。
【判決結果】
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
【深圳房產律師解讀】
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靠土地為生,沒有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在確定征地補償計劃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支持。從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即具有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同樣,宅基地房屋的征用也應當有相應的房屋安置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實施農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保護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充分了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與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系,剝奪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
本案中,當地政府拆遷政策《關于XX市開發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第六頁規定安置辦法第十條規定:凡有本地戶口、調地時有責任田的已婚婦女,在本村有獨立住房并長期居住的,男方在居住地無房,未享受正常安置置,本人及其戶籍子女按人均40m2安置..協議簽訂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婚女性身份證、本人及其子女戶口簿、結婚照;已婚男性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女性未在本村分地證明;女性在本村有責任田的證明;鄰居、小組、村共同出具的女性本村長期居住證明。根據上述征地政策,原告已提交上述材料,并已簽署《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當地政府政策。原告享受已婚女性安置補償,政府應履行安置協議。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提出上述判決。深圳房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