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中,應該是雙方達成協議,拆遷方再進行拆遷。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拆遷當事人并不是在雙方已經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實施拆遷,而是實施強制拆遷。如果沒有達成協議,是否可以強制拆除?合法的可以。深圳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法院認為可以通過根據中國政府的征收補償方式決定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被拆遷戶實施強制執行。
原告鐘先生承包的土地位于增城區。由于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原告承包的人民政府中華民國被列為征地范圍。然而,鐘某至今尚未收到法定拆遷程序,原告也未能與有關部門達成賠償協議。然而,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突然對原告上述土地進行強拆,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原告認為被告強拆土地沒有法律依據,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財產權益。
一名拆遷律師協助代理此案,法院被要求裁定,被告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對其承包土地上的附屬物進行強制清理是非法的。被告增城區以及鎮政府辯稱:我府的行政管理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征用所涉及的土地是合法的。增城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發布了征地預公告,該公告已按要求張貼。
我政府對土地的清理程序是合法的。我國政府與原告就涉及的征地補償問題進行了多次面對面的溝通和協商。我政府已向原告發出通知,并在清地前張貼在村委會公示欄上,告知其到現場查勘土地并辦理相關補償手續的時限。如果失敗,將由政府處理。
我們政府的行為符合公眾利益的需要。征地范圍內的被征用人大多已與被告達成補償協議,而原告提出的補償標準過高,導致協議遲遲未能達成,嚴重阻礙了工程建設的進展,我國政府正在推進土地庫存建設。
綜上所述,征用涉案土地是合法的,我國政府清理土地清單是合法的,我國政府采取的行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國政府作出涉案行政行為是合法的。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拆遷律師對此進行表示: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作出強制要求執行情況決定前,應當按照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社會義務。
催告應當以書面表達形式發展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 履行自己義務的方式; 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行為方式;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企業行政部門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權力機關人員可以及時作出強制執行能力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增城區中華民國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發布《征地通知》 ,將中原等地的征地作為城市建設用地。雖然被告人發出了有關“緊急通知”,清理了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按照上述規定經過了公示、提醒和行政強制程序。
因此,深圳律師認為,被告組織對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強制清理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最終,法院聽取了拆遷律師的部分意見,確認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在原告中的承包地上強行清理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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