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期間,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之間往往存在各種矛盾,幾乎都是拆遷安置補償造成的。如果拆遷戶不愿意妥協退讓,很可能會遇到非法強制拆遷。拆遷部門在強制拆遷前,往往會采取各種手段強制拆遷戶簽訂協議,甚至強制簽訂空白協議。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戶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深圳專業拆遷律師為您帶來下面案例。
案情簡介
鄭在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xx市場擁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鄭一年四季都在這所房子里經營,并出租了一些房子。2018年9月,鄭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但由于對補償標準不滿意,鄭沒有簽署補償協議。自2019年3月以來,拆遷部門多次通過水電等方式騷擾和疏散在此經營的租戶。鄭被迫在各種壓力下簽署了拆遷補償協議,但對補償金額和評估計算方法沒有約定。此后,鄭的房子被拆除了,但鄭沒有得到補償,鄭拒絕接受,然后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責令拆遷部門依法賠償。
在審判過程中,拆遷部門辯稱:拆遷補償協議由雙方自愿簽署,鄭承認房屋拆遷收購行為,拆遷行為合法,要求法院駁回鄭的起訴。
案例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鄭確實因脅迫而簽署了拆遷協議,但在實踐中,拆遷家庭往往難以收集和保存被脅迫的證據,因此在拆遷案件中往往難以確認拆遷協議無效。具體來說,在本案中,鄭要求確認拆遷協議無效,本質上只是保護其權利的一種手段,法院責令拆遷部門履行補償職責,依法評估,然后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這是法律程序的核心點。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部門在拆遷鄭房屋前是否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應符合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原則,但在本案中,拆遷部門首先通過切斷水電等方式強迫鄭簽署空白協議,拆遷鄭房屋后,鄭仍未依法補償,也未委托評估公司依法評估鄭的資產,拆遷部門顯然忽視了行政不作為履行補償職責,嚴重侵犯了鄭的合法權益,因此,鄭應在限期內履行補償職責。
法院判決
1.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責令拆遷部門對鄭某房屋拆遷的損失采取補救措施;
2.駁回鄭的其他訴訟請求;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拆遷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