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抗性刑事司法系統中,犯罪受害者幾乎完全無法在應對被定罪的罪犯的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受害者被定義為一個相當“黯然失色”的人、“被遺忘的人”或“職業參與者眼中的非人”——在他或她的沖突中失去財產并在程序上淪為僅作為檢方的證人和線人的地位。凱里解釋說,此類第三方的參與權被拒絕,因為它“威脅要挑戰我們對刑事司法程序目標的整體看法”。這一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國家為了公眾的利益起訴犯罪,因此受害者可以被驅逐出程序。這似乎不合邏輯,因為 McGrath 恰如其分地指出“公平決定了應該允許首當其沖的罪犯的罪行發言。
本論文的目的是從受害人的角度探討另一種“伸張正義”方式的可能性;一種在保護犯罪者權利的同時,力求將受犯罪最直接傷害者的聲音引入我們的司法系統。
第二章回顧了受害者在當代的作用,因為直到 20 世紀下半葉,受害者的權利才開始再次得到維護。它還討論了對受害者的興趣復蘇背后的原因,特別是受害者支持團體的發展。第三章側重于將受害人的觀點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受害人影響陳述。它通過對三個著名的愛爾蘭案件的審查來檢查失去親人的親屬是否適合提供受害者影響聲明,并確定了受害者影響聲明可能對刑事審判造成的三個主要問題。
按照慣例,法律對刑事沖突和民事沖突進行了區分。充分參與您自己的沖突以民法為前提。這種做法不適用于刑事司法系統,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程序從具體當事人之間的某事轉變為當事人與國家之間的沖突。克里斯蒂觀察到,隨著這樣一個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統的建立,受害者被“完全排除在舞臺之外”,被“剝奪了充分參與系統的權利”。
直到 19 世紀,犯罪的受害者仍處于普通法刑事審判的中心。除了由總檢察長起訴的叛國罪國家審判外,受害者負責調查針對他們犯下的罪行、確定犯罪方以及逮捕和起訴該方。國家干預只是為了支持受害者的努力;沒有作出重大努力來取代受害者的立場。
這種系統的一個固有問題是產生的功率不平衡。一個占主導地位和富有的罪犯可以恐嚇破產的受害者,從而逃避任何法庭聽證會。在我們歷史的那個階段,如果有對受害者權利概念的認識,可能會更迅速地承認,當時對受害者施加壓力的繁重的起訴任務是不公平的,應該承擔更多的負擔。由國家攜帶。多年來,隨著警察服務的引入,與財富和社會影響力懸殊相關的刑事司法程序失衡開始得到恢復。
隨后,警察獲得了調查權。該過程的最后一步是 1974 年《犯罪起訴法》,該法設立了獨立的檢察長辦公室(“DPP”),以國家名義承擔起訴的責任。該辦公室的設立首先在英格蘭發展起來,治安法官(“JPs”)由此成為嚴重犯罪案件的普通檢察官,可被視為代表刑事審判專業化和消除在普通法存在的大部分時間里作為刑事審判典型的業余主義。在一百年內,對刑事犯罪者的自訴在英格蘭和愛爾蘭幾乎消失了。
由于他們的新對手國家,這種權力平衡的轉移使犯罪者處于“失敗者”的新地位。為了解決這種新的不平衡并保護被指控的罪犯,已經制定了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幫助罪犯清楚地陳述自己的案件,并保護他或她免受不公平的起訴和懲罰。已向犯罪者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并引入了嚴格的法律規則來指導提供證據的方式。顯然,罪犯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已經開始主導刑事司法審判和報復的過程。我們很少想到受害者,他們今天具有“起訴的純粹證人”的地位。
受害者權利運動
自 1970 年代初以來,受害者權利的討論開始時,人們越來越關注受害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作為證據的來源。有一種模糊的感覺,可以做更多的事情來改善受害者的處境。為實現改革,成立了一系列小型宣傳小組。1975 年,在英國,第一個受害者支持服務機構在布里斯托爾成立。在警察、緩刑和社會服務部門的支持下,隨后幾年建立了類似的項目,最終于 1979 年創建了一個英國國家機構。
受害者支持于 1985 年在愛爾蘭成立。通過該中心和愛爾蘭各地的數百名志愿者,受害者終于得到了認可。該支持中心為受害者提供了原本無法獲得的急需信息和支持。由于其創始人德里克·納利 (Derek Nally),受害者支持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服務,可以減少受害者的痛苦。該組織嚴重依賴政府支持,自 1985 年以來不斷發展壯大。在確定向受害者提供的額外“支持”時,必須處理受愛爾蘭憲法和歐洲人權公約保護的所有實質性權利。
愛爾蘭受害者的待遇
愛爾蘭憲法第 40.3.1º 條規定,國家“……通過其法律 [應當] 捍衛和維護公民的個人權利”。同樣,《歐洲人權公約》(以下簡稱“ECHR”)第 1 條要求所有成員國(愛爾蘭是其中之一)“確保在其管轄范圍內的每個人都享有 [ECHR] 及其實質性協議”。這些標準將國家置于積極捍衛愛爾蘭所有人的人權和憲法權利的授權之下,這一授權既適用于犯罪受害者,也適用于其他人。針對個人的刑事訴訟通常構成對其受保護權利的侵犯,國家必須確保其法律為此類侵犯提供補救手段。然而,無論是《憲法》還是《歐洲人權公約》,闡明受害者具體享有的權利,在刑法領域,人權倡導者的主要關注點是承認和保護被告的權利。然而,在立法和行政層面,已經開展了很多活動——事實上,《聯合國為犯罪和濫用職權受害者伸張正義的基本原則宣言》中闡明的許多權利已經成為愛爾蘭的一部分法律。愛爾蘭尚未嘗試系統地規定受害者的權利——我們最接近的是 1999 年出版的《受害者權利憲章》,該憲章根據其自身的條款并未試圖規定任何權利。
許多這些措施,特別是與性犯罪有關的措施,在沒有任何承認的情況下得到批準,但沒有承認刑事司法系統的公共程序取決于受害者的私人決定以進行煽動。除非受害者決定向愛爾蘭警察局提出正式投訴,否則起訴犯罪的專業化系統將處于休眠狀態。
未能闡明受害者的權利至少部分是刑事審判程序變化的結果:受害者的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已包含在整個社會的福利中,以民進黨為代表。
受害者參與的目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可以說正在出現的受害者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分為兩類,即“實質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前者通過提供各種服務來改善受害者的刑事訴訟程序并吸引她參與其中,但不為她提供對過程本身產生影響的手段。后者顯然更具爭議性,并引起一些重要的原則問題。它們通過協商或參與,使受害者有機會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審判前和審判后影響某些決定。
大體上,很少關注為犯罪受害者提供程序權利。Ashworth 認為,在滿足受害者方面,實體權利與程序性權利一樣有效,但沒有程序性權利的缺點,Fenwick 認為,賦予受害者 [程序性] 權利是改善其地位的適當且可取的手段。科菲概述了排除受害者參與刑事司法程序的論據。特別是,刑事司法系統建立在公正的概念之上;但是,如果受到犯罪受害人的錯誤影響,司法機關和陪審團在裁決過程中可能會不偏不倚。
受害者程序權利的出現可以說預示著向受害者最初在系統內所占據的位置的轉變。自 1993 年引入允許在量刑中使用受害者影響陳述(有時稱為“VIS”)的立法以來,目前可能正在發生一種明顯的趨勢,即向“私人”而不是公共秩序的刑事訴訟程序。
受害者影響聲明是一項相對較新的刑事司法倡議,旨在將犯罪后果個體化,以顯示犯罪如何影響受害者的所有特殊性和人類特殊性。在這樣做時,人們普遍預計,受害者對法律程序的總體挫折感和疏離感將通過增加他在法庭上的參與感和公平待遇而明顯減少,最終恢復他的尊嚴。
受害者影響陳述
受害者影響陳述的出現
《1993 年刑事司法法》(“1993 年法”)第 5(1) 條規定:
“在確定因犯罪而對某人判處的刑罰時……法院應考慮并在必要時收到有關犯罪對人的任何影響(無論是長期的還是其他的)的證據或意見書罪行是針對誰犯下的。” (強調)
鑒于 1993 年法案第 5(3) 條規定,提交受害者影響陳述不是強制性的:
“如果法院正在確定對某人犯下的罪行的刑罰……法院應根據犯罪所針對的人的申請,聽取犯罪所針對的人的證詞關于罪行在被要求這樣做時對該人的影響。” (強調)。
受害人影響陳述書的功能是解決被告罪行的不利影響,即在涉及暴力或性犯罪的案件中,“受害人對他或她遭受的情感、身體或經濟傷害的看法和表達”。
這項立法絕不是激進的一步,美國、加拿大和南澳大利亞在 1980 年代已引入了類似的規定。
盡管如此,受害者影響陳述的使用可以說是將受害者以前的被動角色轉變為可以在審判中發揮積極作用的一方。受害者支持工作者建議受害者希望參與刑事司法程序,因為他們希望以某種方式參與他們認為是“他們在法庭上的日子”。受害者支持工作者的意見是,絕大多數出庭的受害者只是希望得到承認,而不關心結果,除了有罪判決。他們只是尋求證明他們所說的是真實的。受害者支持工作人員還堅持認為,受害者影響聲明的目的不是影響量刑,而是為受害者提供急需的聲音。然而,阿什沃思確實指出,事實并非如此,因為總是會詢問受害者的意見。(都來自同一個來源?)
誰是受害者?
誰應該被允許準備和提交此類陳述:事實上,誰構成了受害者?因此,1993 年法案中的上述條款對“受害者”采取了狹義的定義,似乎排除了諸如兇殺案受害者的死者親屬之類的間接受害者。Spungen 承認,這可能需要對“受害者”一詞進行更廣泛的定義,或者可能需要法院對其進行解釋,以便將謀殺案中的共同受害者包括在內,以行使 1993 年法案的這一規定。在提到兇殺案時,太多人仍然在“受害者已死”的概念下運作,而沒有承認正在經歷二次受害的兇殺案的共同受害者。
在美國,謀殺受害者的親屬在審判時作證是很常見的,而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正在為失去親人的家庭提供在量刑階段發言的能力。在愛爾蘭,這項規定已包含在“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倡議中,但在過去幾年中已經形成了一個先例,即可以為兇殺案受害者的幸存親屬提供一個平臺,可以在法庭上提交受害者影響聲明。
一位共同受害者發表的最突出的聲明之一是瑪麗·墨菲 (Mary Murphy) 在 2004 年發表的聲明。 作為布萊恩·墨菲 (Brian Murphy) 的母親,她于 2000 年 8 月在都柏林伯靈頓酒店的安娜貝爾俱樂部外遇害,墨菲夫人談到了什么她對審判和她對司法系統的批評有所期待。
審判的任何部分都沒有像布賴恩·墨菲(Brian Murphy)家人的受害者影響聲明那樣獲得公眾關注。媒體的關注促使社會普遍思考謀殺受害者家屬的困境以及在受害者死亡的情況下使用受害者影響聲明的適當性。
死者的母親瑪麗·墨菲 (Mary Murphy) 首先概述了她發表聲明的原因——主要是她對兒子的深深愛意,并且不得不保持沉默這么久。她繼續指出,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她感到“受到攻擊”,而且僅她的受害者影響陳述就代表了布賴恩及其家人的聲音,而媒體和被告自始至終都有發言權。在她的受害者影響陳述中,她的目標是向聽眾介紹“被審判過程非人化的布賴恩墨菲”。回憶起他的死對她和她的家人的影響,她詳細描述了他們不得不忍受的痛苦程度。法庭是表達情感的地方嗎?我們能否對我們的法官有足夠的信心來聽取感人的受害者影響陳述,但又不允許它對他們通過的判決產生太大影響?
在此聲明之后,她的丈夫和女兒也提供了證詞。總共給了墨菲一家一小時的時間。在總共耗時三十四天的審判中,即使是對受害者影響聲明的堅決批評者,也不能說給墨菲一家的時間過長。雖然它可能不是有意設計來引起對受害者的同情并同時引起對被告的反感,但毫無疑問,這可能很容易成為結果。
案例研究二
在人民 (DPP) 訴韋恩·奧多諾霍 (Wayne O'Donoghue) 謀殺羅伯特·霍洛漢 (Robert Holohan) 一案中,發表了另一份有影響力的受害者影響聲明。O'Donoghue 承認誤殺了他 11 歲的鄰居 Robert Holohan,在陪審團審判后被判無罪。在審判的量刑階段,Robert 的母親 Majella Holohan 制作了一個 VIS,她用它來討論某些在審判中沒有出示的證據。
雖然已向法官和律師提供了她的受害者影響陳述的副本,但霍洛漢夫人離開了這個劇本,以提及無關的法醫證據。她提到在她兒子的身上發現了精液,并質疑為什么從她兒子的手機上撥打了緊急電話,為什么他的手機上沒有指紋,為什么他應該見面的時候腳上沒有穿跑步鞋O'Donoghue 在路上騎自行車時。O'Kelly 有理由支持 Holohan 夫人的評論,如果我們的司法系統不允許提供完整的證據,除非檢方絕對確定它會站起來,那么司法系統正在預先判斷這個問題。預先判斷根本就不是正義。
Holohan 夫人的“受害者影響陳述的無腳本附錄”并未影響對 Wayne O'Donoghue 的判決。被告的律師強烈反對 Carney J. 關于上述指控,特別是因為這些指控并未包含在聽證會前向法律團隊展示的 VIS 中。Carney J. 警告說,任何故意濫用受害者影響程序的犯罪受害者都將受到法院的嚴懲,法院也將面對小報對他們的任何毒液。他進一步告訴霍洛漢夫人,她會對他將要判處的刑罰感到不安,因為他只能處理他聽到的證據,他判處奧多諾霍四年監禁。第二天的媒體報道對這么短的一句話表示憤慨。
在此案中一直非常關注的媒體在 Majella Holohan 的 VIS 之后表現出明顯的態度變化。以前 O'Donoghue 一直是令人遺憾的主題,許多媒體報道描述了羅伯特·霍洛漢(Robert Holohan)的死——卡尼 J. 也是如此——就戲弄而言,現在普遍強烈抗議,呼吁民進黨解釋為什么有些證據沒有帶入審判。Carney J. 在他的判決中非常明確地表示,他是代表國家對 O'Donoghue 判刑,審判不是死者家屬與被告之間的較量,而是國家與被告之間的較量。這樣做時,他強調,雖然受害者的家人可能會提出受害者影響陳述,但絕不會使用它來使法院進行報復性判決。
在最近對 Ronald McManus(最廣為人知的 Ronnie Dunbar)因殺害 Melissa Mahon 的審判中,另一份備受矚目的受害者影響陳述書也發表了。麥克馬納斯被判無罪,但被判犯有誤殺這名 14 歲女學生的罪名。
在量刑聽證會上,White J. 要求檢方律師提醒法庭,當 Melissa 于 2006 年失蹤時,Mahon 一家的態度。法庭聽說他們與 Gardaí 不合作,最初拒絕聲明她是失蹤是因為她的母親說她當時在 HSE 的照顧下。在控方律師宣讀的簡短的受害人影響陳述中,受害人的母親瑪麗·馬洪說,她和與梅麗莎最親近的女兒莉安娜曾企圖自殺。她說“梅麗莎是她的孩子,她的整個生命都被她的死撕裂了”。她說這對整個家庭產生了情感上的影響。White J. 表示,因此在他看來,受害者影響聲明是“極端虛偽的”。
Mahon 家族的 VIS 并沒有影響 McManus 的量刑。White J. 依靠其他因素對這名少年的過失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White J. 說,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判處無期徒刑,但麥克馬納斯的罪行非常嚴重,值得判刑。不像韋恩·奧多諾霍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一直感到懊悔,麥克馬納斯在懷特 J. 看來是“輕蔑、輕蔑,如果不是對 [他的] 周圍環境的蔑視。. .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 有利于 [他] 的減輕因素。” 法官在判決結束時說,“我戴眼罩是完全錯誤的”,在量刑時沒有考慮到麥克馬納斯的態度和舉止,他缺乏悔意和他以前的壞性格。
如果可以確保在每個案例中都客觀地對待受害者影響陳述,就像在上述三個案例研究中那樣,那么無論是受害者還是受害者的家人,都不會反對陳述它們。但是,如果受害者影響聲明要影響量刑,則可能會出現問題。
受害者影響陳述的問題
現在可以簡要提及引入受害者影響陳述的三個特定問題 - 量刑差異、受害者影響陳述程序的不一致,以及使受害者的報復表達合法化的可能性。
量刑差異
根據 Ashworth 的說法,Guiry 承認某些受害者影響陳述過分強調犯罪對受害者家庭的影響,無視量刑聽證會的目的,并引入了與該特定被告的應受指責無關的信息。
在 The People (DPP) v Cooney 一案中,申請人被控謀殺,但承認過失殺人罪,DPP 接受了這一請求。他被刑事上訴法院的初審法官判處 14 年有期徒刑,他對判決的嚴重性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 14 年的刑期太重,在評估適當的刑罰時,將以下因素視為相關因素:申請人的悔恨、他從一開始就認罪、沒有先前使用過的證據暴力,他沒有吸毒問題,沒有跡象表明他習慣隨身攜帶一把刀,在精神科醫生看來,他在正常情況下不是一個暴力類型的人,而且他康復的希望是合理的。在施加 8 年期限時,似乎法院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希望在案件的特定情況下為申請人在隧道盡頭留下一些光亮的愿望的影響。
當然,犯罪者可能會被判處過輕的刑罰,而這并不能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自 1993 年法案實施以來,DPP 可以向刑事上訴法院申請復審判決。在強奸案中,法院可以將量刑調整到與 The People (DPP) v Tiernan 案的裁決相符的水平。在本案中,Finlay CJ 表示“強奸罪必須始終被視為我們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因此,嚴重的性犯罪吸引了這樣的判決,平均而言,比對強奸罪判處的判決更重。過失殺人。在其他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情況下,有望達到與其他指南判斷一致的水平。
然而,隨后在 The People (DPP) v McLaughlin 一案中,Tiernan 的裁決并未適用,該案中,被告被判犯有強奸罪,并向接受該裁決的受害者提供賠償。被告隨后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申請人以判刑過輕為由申請復審。刑事上訴法院在判處監禁時表示,每個案件都應根據自己的事實和情況處理,只有“特殊情況”才能證明量刑法官不對強奸判處監禁。申請人的律師提出,支付金錢不能“勝過”Tiernan 中規定的原則。
在 The People (DPP) v C 案中,Murray J. 宣稱沒有判例規定向強奸受害者支付賠償與判處監禁不一致。事實上,他補充說,這與 1993 年法令第 6 條的明文措辭相沖突并矛盾,該條文指出,支付賠償的指示可能是“以任何其他方式與他打交道,或除了與他打交道”。此后,法院完全可以酌情決定判處的適當刑罰。
受害者影響陳述不一致
如前所述,1993 年法案第 5(3) 條規定,提交受害者影響陳述不是強制性的。在 Brian Kearney 被判謀殺其妻子 Siobhan McLaughlin Kearney 后,White J. 決定不允許 McLaughlin 一家在法庭上宣讀 VIS,這凸顯了當您查看此案的事實時存在極大的歧義。被告人科爾尼用胡佛彎曲,將其繞在受害者的脖子上,然后將其綁在浴室門把手上,試圖讓她的死看起來像自殺;隨后,他拋棄了他們唯一的孩子,一個 3 歲的兒子,以便他可以出去工作。僅就本案的事實而言,可以爭辯說,受害者的家人應該被賦予在法庭上提交受害者影響陳述的權利。相反,法律改革委員會指出,那些主張強制性受害者影響聲明的人“不信任法官在此類證據中行使其自由裁量權”。然而,有時允許陳述,有時不允許,這種不一致——就像量刑不一致一樣——對受害者及其家人來說都是不令人滿意的。同樣,為了表達對受害者影響陳述的擔憂,檢察長呼吁實施立法來管理受害者影響陳述,因為“一些法官對這種做法持一種看法,而另一些法官則對這種做法持不同看法。” 有時事實并非如此,這種不一致——就像量刑不一致一樣——對受害者及其家人來說都是令人不滿意的。同樣,為了表達對受害者影響陳述的擔憂,檢察長呼吁實施立法來管理受害者影響陳述,因為“一些法官對這種做法持一種看法,而另一些法官則對這種做法持不同看法。” 有時事實并非如此,這種不一致——就像量刑不一致一樣——對受害者及其家人來說都是令人不滿意的。同樣,為了表達對受害者影響陳述的擔憂,檢察長呼吁實施立法來管理受害者影響陳述,因為“一些法官對這種做法持一種看法,而另一些法官則對這種做法持不同看法。”
受害者影響陳述:修復還是報復?
受害人影響聲明的第三個問題是它可能授權受害人表達報復,特別是在陳述人偏離所提交陳述內容的情況下,其中涉及對被告的毫無根據的指控。值得一問的一個問題是,被告是否有機會質疑受害人影響陳述,例如,對受害人進行盤問或制作獨立報告,這些報告可能與受害人關于他或她從犯罪中恢復的程度的陳述相矛盾。然而,為被告提供這樣的機會可能會使受害者成為刑事審判的獨立參與者,這一程序在憲法上可能存在問題。
被害人權利與被告人權利的關系
平衡受害者和被告的權利
既然確立了受害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納入了以民進黨為代表的公眾利益,刑事審判中的利益平衡就在社區和被告之間,人權文書的主要重點是確保對被告進行公平審判。
《憲法》第 38 條和《歐洲人權公約》(“ECHR”)第 6 條都以被告為中心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的解釋或起草。第三十八條規定,一切審判應當依法進行,要求“一切刑事審判應當按照正義理念進行,程序應當公正,被控人應當有機會進行審判。為自己辯護。” ECHR 第 6 條的每一項規定都規定了面臨刑事審判的人的權利,包括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代表和援助的權利、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以及如有必要,可使用口譯員。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任何犯罪的最深遠影響都由受害者感受到,但傳統上刑事司法系統一直集中在罪犯身上。然而,國家和國際人權文書對被告權利的關注并非沒有道理。畢竟,面臨審判的是被告,如果被定罪,將面臨嚴厲的懲罰。盡管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和《歐洲人權公約》的同等保護,但犯罪受害者的權利似乎變得不如犯罪者的權利重要。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