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妨害公務罪
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履行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法條及司法解釋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5)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00]2號);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八條。
(8)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2013年7月18日)
三、批準逮捕的證據要求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妨害公務犯罪事實
1、有妨害公務案件發生?;咀C據是110接報警記錄、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說明等材料;
2、發生了公務人員受傷、群眾圍觀、交通阻塞或警用裝備損壞的危害后果且達到追訴標準。基本證據是驗傷單、醫療診斷記錄、傷情鑒定意見、現場照片、被損毀物品發票或維修單據等書證,執法記錄儀記錄、路面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價格鑒定意見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
3、國家工作人員系依法執行公務?;咀C據是工作證件、任職證明、聘用合同、授權委托書和相關法律規定等主體身份和授權證明,執法記錄儀記錄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
4、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咀C據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戶籍證明、身份證等材料。
(二)有證據證明妨害公務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基本證據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共同實施妨害公務的行為:
(1)執法記錄儀記錄、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2)作案使用的刀具、棍棒等工具等物證;(3)被害人、證人指認辨認筆錄;(4)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
1、犯罪嫌疑人對執行公務的明知。如執法者是否身著制服、有無出示相關執法文書和工作證件、明確告知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等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傷勢情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打擊方式、部位、力度、次數、持續時間,以及案件起因、動機,犯罪嫌疑人案發時的情緒情況及案發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綜合判斷其主觀意志。
針對上述情況,主要的基本證據包括:(1)執法記錄儀記錄、監控視頻;(2)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3)犯罪嫌疑人供述;(4)傷情鑒定意見。
(四)社會危險性評估與審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情況、工作情況、案件起因、犯罪情節、犯罪后的表現、被害人執法的合法性、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等,應當收集的證據是:
(1)證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跡的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等法律文書;(2)證明自首、坦白等情節的案發、偵破、抓獲工作、工作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3)證明賠償、諒解情況的賠償協議、收條、諒解書、轉賬流水記錄等;(4)證明被害人傷勢、傷情及犯罪嫌疑人主觀態度等情節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傷情司法鑒定意見等;(5)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資料等;(6)證明被害人身份及工作狀態的工作情況、工作證件、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懷孕、哺乳的醫院診斷證明、嬰兒出生證明等。
四、審查起訴的證據要求
(一)證據鏈條構建及所需查證的事實與證據
1、體現“被害人身份、職務”基本證據。包括(1)被害人戶籍資料;(2)被害人工作證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務證明。
2、“作案手段及經過”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具體手段及造成的結果。
在查證犯罪事實時基本證據是:(1)執法記錄儀記載的音頻、視頻,案發現場監控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提取物品痕跡登記表;(2)被害人陳述;(3)現場目擊或參與抓捕的證人證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法庭科學DNA、足印、指紋、手印鑒定書;(6)法醫學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鑒定書;(7)物證檢驗報告;(8)搜查、扣押筆錄、清單、贓證物品照片及辨認筆錄;(9)價格認定結論書、車輛價值勘估表等證明財產價值的證據;(10)證實作案起因的證人證言。
3、“危害結果及其他定罪情節”要查明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殘、死亡結果、財產損失價值以及是否造成群眾圍觀、交通阻塞等結果,具體包括驗傷通知書、法醫學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財物估價結論書及照片、現場監控錄像、照片等。
4、“作案動機及目的”要查明作案人員的主觀故意,出于何種動機、事先有無預謀實施妨害公務?;咀C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事先準備的犯罪工具等。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存在不合理、不正當等瑕疵的,應當收集證實上述情形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判決書、裁定書、申訴決定書等書證。
5、犯罪嫌疑人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由于作案手段及造成危害結果的不同,可以認定為以下幾種罪名:
(1)暴力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輕傷、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2)毀壞國家機關人員制服、車輛等裝備、配備或者國家機關辦公設施,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3)為了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輛、船只等強行拖拽、撞擊、剮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使用非機動車輛、船只拖拽、撞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致輕微傷,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或者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5)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以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7)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
(8)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9)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又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11)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抗拒鏟除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處罰。
(1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定罪處罰。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定罪處罰,戰時從重處罰。
(二)證據的綜合分析判斷
1、在妨害公務案件中,印證關系審查的重點
(1)關于作案人員。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相關人員辨認筆錄、各類鑒定意見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2)關于行為過程。執法記錄儀所載音視頻、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現場勘驗筆錄、搜查、扣押筆錄、清單、相關作案工具辨認筆錄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3)關于危害結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監控錄像、搜查、扣押筆錄、清單、相關贓證物品辨認筆錄及被害人傷害程度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2、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動機與現場勘驗檢查、被害人傷勢照片等證據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經過與法醫學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之間是否吻合。
五、證據鏈條的構建與證據清單
該罪的證據鏈條可分為六環: 案件線索來源及被害人身份、職務;鎖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經過;查證犯罪事實;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罪前罪后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涉嫌罪名。
妨害公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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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鏈條 |
查證事項 |
基本證據 |
輔助證據 |
指引提示 |
案件線索來源及被害人身份、職務 |
案件是如何被偵查機關知曉,被害人的身份及職務 |
受案登記表 |
移送書面報案材料 |
1.案件是如何被偵查機關知曉的;2.被害人身份、職務。 |
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
戶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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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處警記錄 |
證據接受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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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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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經過 |
鎖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經過 |
案發、偵破、抓獲經過 |
監控錄像、執法記錄儀音視頻 |
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鎖定與到案的 |
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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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犯罪事實 |
作案時間、地點 |
被害人陳述 |
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
要查明作案人員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的時間與地點 |
證人證言 |
監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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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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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員 |
戶籍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
護照、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
作案人員的身份信息、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年齡、精神狀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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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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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任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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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經過 |
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 |
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具體手段及造成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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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辨認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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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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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執法記錄儀音視頻、監控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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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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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結果及其他定罪情節 |
驗傷通知書 |
被害人陳述 |
查明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殘、財產損失價值以及是否造成群眾圍觀、交通阻塞等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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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及照片 |
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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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估價結論書及照片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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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控錄像及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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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動機及預謀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判決書、裁定書、申訴決定書等 |
查明作案人員的主觀故意,出于何種動機、事先有無預謀實施妨害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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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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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 |
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 |
1.相關待查證事實是否存在缺失;2.證據之間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證據的瑕疵是否都已補正;3.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否都已查證并合理排除;4.是否遺漏共犯;5.其他應查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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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 |
罪前罪后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 |
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釋放證明等 |
1.前科劣跡,是否構成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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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偵破、抓獲經過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2.是否構成自首、如實供述、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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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決定書、判決書、情況說明等 |
3.是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是否獲得諒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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諒解協議、收條、轉賬憑證等 |
4.是否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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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根據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確認案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
六、辯護要點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或紅十字工作人員而故意實施暴力或威脅;或明知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而故意阻擾、妨害。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正在執行職務的,不構成犯罪。比如行為人有正當理由,在要求有關部門解決時因情緒激動而與國家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頂撞的行為,雖然客觀上影響了工作人員順利執行公務,但主觀上并不是故意使其不能執行公務。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是在執行本職工作范圍內的行為。比如公安機關管理社會治安,稅務機關管理稅收工作,城管治理和維護城市秩序等,對于超出自己機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被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程序上的規定。比如公安機關在使用特情耳目時需要經過審批授權,在對嫌疑人采取抓捕、扣押財物等都需要已取得必要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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