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煙花臺風引起的洪災發生后,順延工期的期限如何確定?如何辦理工期順延手續?下面鹽田律師帶您一起來了解。
停工日期應根據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氣象部門發布的文件或現場已不具備施工條件或不能施工時為準,確定相應的停工時間,但需要結合不同的施工部位確定順延工期的期限。若因暴雨天氣導致停工的部位不是關鍵路徑,則施工單位可以通過優化施工組織方案來確定工期是否順延,如何順延。
鹽田律師指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問:洪災后復工,如何確定已具備復工條件?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切實加強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各項目建設單位要組織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開展項目汛后安全自查自糾,涉及基坑安全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參加。各施工項目現場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形成書面復工報告,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復查,達到復工條件的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報當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后,方可復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8.5條:暫停施工后的復工。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問:因洪災導致的承包人停工損失,建設單位應否給予合理的補償?
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二)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因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1條:“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條: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照下列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問:施工單位在接到停工停產通知后停工,險情過后,開工通知下來之前,在自己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擅自開工?
不能擅自開工,必須確保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更有甚者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建筑法》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工程完工后未進行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即被毀損,如何確定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能否向發包人主張相應價款?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是發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前提,未驗收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亦應支付工程價款。通常情況下,證明未驗收工程質量合格的責任方在承包人,若無法證明未驗收工程質量合格,則無法主張工程價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已經被毀損,發承包雙方無法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承包人應舉出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初步證據,若發包人無證據證明工程質量不合格,應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后果分擔原則,確定發包人對已毀損的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4.0.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工程施工過程中,會對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按照上述驗收規范進行驗收,最后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司法實踐中,對于已完工程,一般根據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五方進行竣工驗收,而后出具竣工驗收報告。而對于未完工程,通常會以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作為已完工程質量合格標志。應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后果分擔原則,確定發包人對已毀損的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價款。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10.1條: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問:缺陷責任期/保修期內,因洪災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是否可以因此扣除質保金?
缺陷責任期/保修期內,非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建設單位無權扣留質保金。即因洪災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應該區分看待:首先要對工程質量的成因進行分析,查明洪災與工程質量之間的關系;其次要查明洪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影響。只有在此基礎上,才可以確定發包人是否可以扣除質保金。如果確定工程質量問題僅僅因為洪災所導致,發包人不可以扣除質保金,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是承包人施工時遺留的質量問題、洪災的發生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暴露的,發包人可以扣除質保金,用于修復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
《建筑法》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問:洪水后在建工程復工前是否需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障廣大群眾利益以及根據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要求,工程復工前應重點排查施工現場深基坑、高邊坡、起重機械、高大模板、腳手架、臨時用電、臨時設施等重點環節和部位的安全隱患,涉及到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若有調整的,應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因此,在建工程復工前,需要對存在安全隱患及存在質量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檢測,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問:洪災后工程復工前對已完工工程質量檢測的費用如何承擔?
對洪災過后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的費用,應區分情況看待:如經檢測工程質量沒有問題或質量問題全因洪災引起,則檢測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如經檢測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且該問題是承包人施工遺留問題,則由承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第5.5條:“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10.1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問:工程驗收不合格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間被暴雨沖毀,該項損失由誰承擔?
應由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條: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問:施工單位因洪災造成工程量無法計算怎么處理?
從舉證責任分配看,承包人負有舉證證明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義務,若無法舉證,則承包人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承包人極為不利。雖工程已經毀損,但承包人應盡可能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變更單、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審批表,工程計量表、混凝土澆筑記錄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問:承包人為避免洪水沖毀工程,用施工機械填堵缺口,損失誰來承擔?
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建筑工程的所有權為發包人,承包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保管義務,為避免發包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有權請求作為受益人的發包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問:施工方租賃的機械設備因被洪水沖走,出租方的損失如何賠償?
在承發包關系中,施工方的租賃物視為承包人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承包人承擔。而在租賃合同當中,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并無明文規定,通常認為,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相應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7.3.2條: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問:承包人已進場的施工設備損壞的,其損失數額如何確定?損失應由誰承擔?
若相應設備購買有損失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價值確定損失數額,若沒有購買相應的保險,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條: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問:洪災將施工現場施工單位購買的施工材料損壞,該部分費用由誰承擔?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承包人負有相應的保管義務,并承擔相應的保管費,一般情況下材料丟失毀損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4.2條: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條: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問:暴雨中工地進水發生的抽水機械及抽水增加的費用(排水費用)能否向建設單位索賠?
發生的抽水機械及抽水增加費用屬于不可抗力發生期間的清理費用,是防止損失擴大的有效措施,同時,屬于合同外的增項,可向建設單位索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第17.3條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第17.3.2條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20-2013)第9.14.1條: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因此應要求發包人給予簽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