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集資用途,共計與220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非法吸收資金53815萬元,除少量資金用于向投資參與人支付利息及退款外,大部分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購買高檔車輛、個人揮霍等,導致投資參與人資金47226542萬元無法返還。
鹽田律師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將吸收的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購買高檔汽車,導致其無法向投資參與人履行合同義務,其非法占有目的得以實現。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資金詐騙罪進行相應修改。從立法技術來看,采用了較為罕見的刑罰設置方式,將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檔次調整為看似二檔實為三檔,即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明顯區別于其他金融詐騙罪;從立法原義來看,對集資詐騙犯罪的處罰上整體趨嚴,起刑點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財產性的處罰力度大幅加強,集資詐騙數額在量刑中的作用弱化。
集資詐騙罪在本質上是一種涉眾型犯罪,即被告人一般為多人,投資參與人的數量更多,所以比普通詐騙罪更為復雜,犯罪數額更大。改變了以數額為量刑決定性因素的模式,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等因素。雖然仍保留了“數額較大”這個標準,但在第一檔中取消了拘役刑,以三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實際上就是提高犯罪數額不大但主觀惡性深的犯罪分子可預期的犯罪成本。同時,修改后的集資詐騙罪取消了“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這個標準,只要達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標準就可以在有期徒刑七年至無期徒刑這個區間予以量刑,這也符合在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嚴厲打擊集資詐騙犯罪的政策要求。
索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深圳律師事務所
強行與男性發生關系構成什么罪? | 搶奪公共交通工具駕駛操縱裝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