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實際生活中,遺囑在訂立和簽訂時都需要有相關的公證人員保證遺囑的真實性。而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但是實踐中該怎么確定遺囑執行人呢?要是你對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話,不妨跟隨鹽田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確定遺囑執行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言人能夠指定遺言執行人。遺言執行人施行遺言時,應該根據遺言人的意愿忠實地執行本人的職責。遺言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謝絕;若指定的遺言施行工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則唯獨該人批準負擔遺言施行的責任時,才為遺言執行人。遺言人在遺言中沒有指定遺言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言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言人在遺言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言中沒有指定遺言執行人,或許遺言中所指定的人,患有宿疾、失去行動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言人未指定遺言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許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款待遺言時,遺言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二、遺言執行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遺言繼承人權利
?。?)遺言檢察權。遺言人要忠誠施行遺言,就必須起首控制遺言中對各項懲罰的實在含義以及遺言是不是實在正當。如遺言人是不是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無涂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遺產的數量、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無限處分權。遺言執行人有權對遺言所觸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
?。?)消除阻礙請求權。遺言施行人在施行職務時,任何人(包孕繼承人在內)不得阻礙和過問。繼承人亦不得懲罰與遺言無關的遺產,這里所謂的“繼承人不得懲罰與遺言無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理和按遺言宰割的遺產。假如繼承人私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于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遺言執行人義務
?。?)清算遺產。因為遺言的訂立至遺言見效,一般要經由一段較長的時候,在這個過程當中,遺言中所指定的遺產大概產生變遷,或許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配合財產當中。是以需要清理,如果遺產項目較多,有編制清冊的必要時,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清冊應在執行人交付遺產之前或同時交與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也有權請求執行人編造和交付遺產清冊。
?。?)妥當治理和維護遺產。在繼承人宰割遺產或受領遺贈財物以前,遺言執行人應妥當治理和維護遺產,以避免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形的產生。治理和維護遺產,是指管理和保護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對遺囑中未做處分的遺產,遺囑執行人自然無權管理。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3)根據遺言內容將遺產終究分割給遺言繼承人。遺言執行人施行遺言,必須根據法令的要求降遺言人的意愿,忠實地執行本人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非因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可請求繼承人賠償。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所需的執行費,應從遺產中支付。
遺言執行人是為了更好地保證遺言能以根據立遺囑人的部署宰割遺產而設立的。是以,只如果在遺言承繼旁邊,那么就幸免涉及遺囑執行人的確定。至于應該怎么確定遺囑執行人,上文進行了闡述。而作為遺囑執行人的,除了享有一些權利之后,同時也有義務是需要積極履行的。如果您在繼承遺產中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咨詢鹽田律師,幫您爭取最大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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