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對于一個家庭是非常重視的事情,但是醫院的不負責卻關乎到產婦和胎兒的安全,深圳醫療糾紛律師帶您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她與丈夫于2016年12月27日登記結婚。王女士自發現懷孕以來一直遵照醫生的囑咐,定期來醫院做孕檢,得出的結論都是“正常”還是“發育良好”,讓王女士吃下粒粒“定心丸”,期待寶寶健康可愛。
2017年7月1日上午,因王女士的預產期已超過4天,且胎心監測不穩定。早上9點方便去醫院要求住院,婦產科醫生告訴:過預產期兩周都是正常的,就算要處理也要一周后,讓王女士回家等幾天。七月四日凌晨1點35分,王女士覺得羊水已經破了,立即由她的丈夫和兩人的母親護送到醫院的婦產科,科里沒有接診的醫生,只有一位護士來接診:“晚上不處理,要等到天亮再去。”"家人強烈要求留院觀察,以確保王女士及胎兒生命安全。此時護士才給王女士辦理了住院手續,填寫完表格已經是凌晨3:30。住院手續辦好后,醫生讓王女士去病房休息,而忽略了待產期間王女士的監護。
按照醫院長期的醫囑,醫生要求對胎兒每兩個小時實施一次胎心監護,但王女士一走進病房,于2時50分就有王女士的胎心監護一次,此后就沒有向王女士詢問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監護。一直到9點30分,院方對王女士的胎心進行二次監護,這次監測發現王女士胎心有時無,醫生采取剖宮產術,10時38分剖宮產。但是由于胎兒缺乏實時監測,造成胎兒長時間在宮內窘迫缺氧,嬰兒一出生就奄奄一息,出現了呼吸道大量出血癥狀。經過幾個小時的搶救,終于還是沒能挽回這名孩子的生命。
評估結論
通過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新生兒的死因進行鑒定,認定“因新生兒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事后,醫院僅支付了4萬元喪葬費用,家屬認為,因醫院不負責任及長時間拖延,造成了孩子的死亡。為了保障王女士的合法權益,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為了確定本案的過錯責任,雙方同意進行鑒定,法院委托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昆明醫學會進行鑒定。(二)昆明醫科大學昆醫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17](毒)字第D2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送檢D234號”鑒定意見為:“1.送檢D234-1(AFM)”。2.2017D234-1(心)中定性未檢出嗎啡.06-單乙酰嗎啡.海洛因.可待因.氯胺酮.美沙酮.甲基苯丙胺.苯丙胺.麻黃堿.巴比妥類鎮靜安眠藥(巴比妥.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速可眠)?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咪達唑侖.阿普唑侖.艾司唑侖.三唑侖).多慮平.氯氮平.卡馬西平和有機磷農藥(敵敵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馬拉硫磷.樂果.甲基對硫磷.對硫磷.對硫磷)及鼠藥毒鼠強。
根據昆明醫學會《昆醫鑒(傷)》(2018)04號《醫療損害責任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醫院在為王某某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過錯:①醫院對產婦王某某孕期患有甲狀腺功能減退癥,一直服藥不能恢復正常水平及產婦體重增加的情況下,孕婦王某某入院時胎心監護為II類胎監,對胎心進行不及時復查,胎心驟降后,未見胎心下降者(9點52分以后),胎兒有未進行胎心監護的情況;③胎兒宮內窘迫,出生時嚴重窒息,該院未對王某某母親的病情進行嚴重程度評估,新生兒復蘇后采取的搶救措施不到位,轉介時間選擇不當;④病案文書書寫不規范(如沒有兒科轉診記錄)“醫院的過錯與病人王某某之女死亡有因果關系”影響因素的大小是主要因素。”
裁決結果
2018年7月31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醫院在本判決生效后30天內賠償王女士醫療等經濟損失467,688元,。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深圳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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