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的開始意味著繼承法律關系的形成,故繼承開始的時間非常重要,決定著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范圍、遺產的范圍、遺產所有權的轉移、遺囑的效力和繼承權放棄的時間等許多重要問題。死亡從法律上而言,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就是生理意義上的死亡,即自然人生命的終結。《繼承編解釋》保留了《繼承法解釋》第1條第1款關于“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的規定。
1.關于生理死亡時間。實踐中,確定生理死亡時間應當適用民法典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自然人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當然,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應當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2.關于宣告死亡時間。《繼承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其后的《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但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對此作了修改,區分一般下落不明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分別確定了不同的死亡時間,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對該條未作修改。考慮到民法典總則編對宣告死亡時間已經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無須重復,故《繼承編解釋》第1條第2款將此轉引至總則編的規定,據此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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