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遺囑是指遺囑人以外的人所寫的遺囑。根據繼承法規定,書面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遺囑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雖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書并見證,立遺囑人無須通過自己進行書寫,但是對代書遺囑,立遺囑人需要對該遺囑相關內容可以予以簽字確認,如果代書遺囑上立遺囑人沒有簽名,該遺囑就不需要符合社會形式發展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無效。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律師為您講解書面遺囑怎樣才有效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書面遺囑怎樣才有效
1、主體要件。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遺囑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無遺囑能力。對遺囑能力的判斷應以設立遺囑時為準。
2、客體要件。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第1143條的規定,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1、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均涉及遺囑見證人的選任問題。民事主體是否有充當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主要取決于兩點:第一,見證人需要具備見證遺囑訂立真實性的能力,如果缺乏這種能力,則不是適格的見證人。第二,見證人需要自身與遺囑內容沒有利害關系。這是為了保障見證人的中立性,防止見證人事后為自身利益篡改、偽造遺囑。
2、就見證能力而言,見證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見證人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法律推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正確認知遺囑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意義和后果。見證人在完成遺囑見證任務時神志應當處于清醒狀態。見證人如果由于醉酒、吸毒等原因處于間歇性失智狀態,則應不具備見證能力。見證人需要具備見證特定形式遺囑的相關能力,例如,盲人由于視力障礙,往往不具備見證能力;對于代書、打印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文字閱讀能力;聾啞人對于錄音錄像遺囑往往不具備見證能力;等等。
3、就利害關系而言,見證人首先不應當是遺囑中涉及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為其顯然不具有利益中立性;其次不應當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例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債權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這些主體有較強的動機為繼承人、受遺贈人謀取利益。
三、哪些人不能充作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選擇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的前提是遺囑合法有效,首先需要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處分的財產是自己合法財產,最后是遺囑內容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遺囑人必須代表自己在遺囑上簽名,如果有遺囑人,由于文盲或半文盲,不能寫自己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由他人簽名,就有自己的簽名蓋章。 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是讓他們寫下自己的名字并在上面蓋章,同時錄像過程以加強證據。以上就是深圳遺囑律師為您講解書面遺囑怎樣才有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囑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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