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遺囑具有改變法定繼承人范圍、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的作用,而且遺囑人有時會忽略法定繼承人中老幼病殘者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對遺囑處分自由進行了種種限制。在大陸法系國家,一直利用特留份制度來實現對遺囑自由的限制,其有力的理由是用遺產對被繼承人的一定親屬給予生活上的扶助。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沒有統一的民法典,但是在單行法中也規定了類似特留份的制度,加強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論對遺囑自由發展缺乏社會必要的限制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由于我國在立法上沒有對遺囑繼承進行限制,導致一些遺囑繼承在現實生活中濫用遺囑自由的現象。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公民在為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份額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既可以立遺囑,也可以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將財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可以剝奪所有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但保留“特別部分”的除外,從而可能喪失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 這不僅違背了繼承的立法意圖,也違背了世界各國對一定范圍的法定繼承人享有保留權、優先權和用益物權的立法趨勢。 對于為家庭的生存做出巨大貢獻的配偶來說,這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2、在現實生活中,立遺囑人濫用遺囑自由權的案件屢見不鮮,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同一立遺囑人將遺產遺贈給第三人(如“保姆”、“情人”或“二奶”)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和作出判決有不同的參考依據,因此作出了不同的判決。例如,在上述張學英訴姜倫芳案中,初審法院裁定張學英敗訴,理由是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在類似的案件中,在杭州百萬遺產案中,法院判決第三方將其百萬遺產的一部分留給保姆,而不是自己的女兒和孫子。無論第三方勝訴還是敗訴,都引起了輿論的一片嘩然。由于對遺囑自由缺乏必要的立法限制,配偶的繼承權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這不得不說是一個巨大的立法缺陷。
3、配偶作為一個家庭環境構成的基本信息要素,一方面是家庭財富的創造者,另一個重要方面我們往往同時也是他們彼此精神的依托,配偶之間進行相互享有繼承權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也不例外。但是,我國《繼承法》有關配偶繼承權的規定,內容比較簡單而且不夠全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現行《繼承法》頒布的時間較早,當時的社會主義背景導致其對配偶繼承權地保護自己沒有及時加以足夠的重視。結合企業目前對于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狀況和其他一些國家對配偶繼承權較為先進的立法例,適當完善并加強提高我國政府有關配偶繼承權的立法技術已經成為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任何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加強配偶的繼承權保護,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配偶的合法繼承權,維護整個家庭的和諧穩定。 為保障配偶繼承權的完善立法保護,不僅要提高配偶在合法繼承中的繼承地位,增加配偶的繼承份額,賦予配偶優先購買權和用益物權。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方面,應借鑒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社會實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遺囑繼承和遺贈的自由。 以保障死者配偶和血親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人性化。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論對遺囑自由發展缺乏社會必要的限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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