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在行使遺囑自由時,往往會忽略其法定繼承人尤其是配偶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雖然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宗教信仰、民族習慣等社會背景不同,但都要求遺囑內容不得違背本國的善良風俗。許多我們國家發展都將公序良俗原則進行明確相關規定可以在其立法中,比如法國民法典中第900條規定,遺囑不得違反本國的善良風俗。瑞士民法典中也有一些規定,遺囑的內容信息或者所附的條件就是如果沒有違反善良風俗,無效。我國對于澳門經濟地區的民法典中也這樣一個規定,如果遺囑的目的違反會計法律、公共管理秩序和善良風俗,該遺囑無效。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律師為您講解遺囑自由及其限制的內容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囑自由及其限制的內容
1、形式上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內容上的限制。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人本身。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我國法律上對遺囑的訂立是自由的,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訂立遺囑,因為遺囑人作為自己的財產權所有人,是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分配情況的,遺囑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上,所以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也需要符合規定。以上就是深圳遺囑律師為您講解遺囑自由及其限制的內容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囑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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