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中國作為研究一種具有重要的繼承發展方式,在實際工作生活環境中被應用廣泛可以使用,立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制度加以分析處理,以滿足學生自己的意愿。這雖然是民法中私權處分和意思自治管理原則的體現,但是,立遺囑人在行使遺囑自由時,往往會導致很難顧及社會全面,比如我們有時會忽略其對近親屬的扶養義務,侵害其法定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而配偶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往往也會因此被立遺囑人忽視和侵害。針對該問題,我國和其他一些國家需要分別設計有著很大不同的規定,筆者認為在此對其中的重要法律規定簡要論述一下。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囑繼承配偶的特殊份額是什么意思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特殊份額,又稱強制份額,是指遺囑繼承人立遺囑時,按照法定份額的比例,為特定法定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建立遺產特別分配制度的目的是確保遺產分配得公平合理,防止繼承人在立遺囑時逃避贍養近親屬的義務。遺囑部分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最初是以遺囑自由原則為基礎的。后來,到共和國末期,隨著親權的衰落,遺囑自由被濫用,近親無法順利獲得繼承權。為了保護近親屬的經濟利益,限制繼承人的義務,提出了限制遺囑自由的建議,并在此基礎上創立了債權分擔制度。該制度后來被日耳曼人和法國采納,并納入法國民法。
2、這一制度為許多現代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但在特別股權利人的范圍、數額、具體保護方式等方面又各具特色。在權利人使用范圍管理方面,德國日本民法典中規定的特留份權利人的范圍比法定要求繼承人的范圍窄得多,僅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而法國國家民法典中規定的特留份權利人,不僅可以包括對于配偶、子女,還包括父母系的直系尊親屬。瑞士的特留份權利人信息包括一個配偶、父母和直系卑親屬。中國臺灣發展地區在特留份權利人問題上,采用的是親等繼承制,凡是通過法定作為繼承人都享有特留份權。
3、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不能勞動、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關于意見書解釋,遺囑人沒有保留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在遺囑處理時,應當將必要的遺產留給繼承人,其余的可以按照遺囑規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是中國的“特殊股份”制度,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在內容上只是“必要的遺產份額”,或者“必須保留”,在權利人、股份和保護的范圍上,與其他國家的特殊保留制度有區別。 我國的特別保留制度只考慮缺位人士的權益。
特別假原則在忽視其他近親屬利益的同時,是為了保護近親屬的利益。 在適用程序上,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特別保留”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而國外的特別保留制度只適用于遺囑繼承。 在數額規定上,我國規定的數額完全不確定,而國外一般規定了特別準備金數額的確定標準。 因此,我國的“特殊保留”不能被視為特殊保留的真正含義。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囑繼承配偶的特殊份額是什么意思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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