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繼承開始之時才發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不須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銷、變更遺囑的意思是出于遺囑人的本意即可。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當事人在立遺囑后如果出現新的情勢,不排除當事人有新的考慮會想要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情形。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律師為您講解遺囑是否可以撤銷或更改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囑可以變更或撤銷嗎
1、遺囑畢竟是法律賦予立遺囑人的民事權利。那么,只要立遺囑還人健在并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就有自主權對遺囑進行更改或撤銷。
2、依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采取下列3種形式變更或撤銷遺囑:
(1)帶上原來經公證的遺囑原件,到公證部門申請撤銷
(2)重新再立一份遺囑,將財產重新進行分配處置,并進行公證
(3)依據高法《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處分屬于你自己的財產,重新由他人保管等等。
二、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遺囑變更與撤消的方法主要有:
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并且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消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消公證遺囑。遺囑人若要變更、撤消公證遺囑的,必須再經過公證程序。
2、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在后面的遺囑中未明確宣布變更、撤消前面的遺囑,但前后遺囑內容相抵觸時,則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消;前后內容部分相抵觸的,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若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3、遺囑人可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消原來所立的遺囑;即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
三、自書遺囑方式可以進行更改公證遺囑嗎
1、不,從遺囑、代理、記載、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但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的,應當由原公證機構辦理撤銷、變更手續,方可計算。
2、由于配偶在家庭社會生活中發揮的重要影響作用研究及其在財產繼承發展關系中法律主體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使得對于我國企業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配偶繼承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缺陷問題日益凸顯,完善我國配偶繼承權的立法技術已經迫在眉睫。
3、引言部分企業主要進行闡述了研究配偶繼承權的時代發展背景,以及對于我國在配偶繼承權的保護環境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本文論述了配偶繼承權的法律保護,分為三個部分:
(1)第一部分是“配偶繼承權概述”,通過對兩大法系中代表國家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配偶繼承權的立法比較,為配偶繼承問題上的以下立法缺陷鋪平道路。
(2)第二部分“我國現行繼承法中配偶繼承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法定繼承方面,我國對配偶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的規定不夠完善,對配偶優先購買權和用益物權也缺乏規定。對遺囑繼承和遺贈的自由沒有必要的限制。
(3)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國配偶繼承權的建議”。針對法定繼承的立法缺陷,筆者建議將配偶界定為無固定順序繼承人,增加配偶繼承份額,賦予配偶優先購買權和用益權。在遺囑繼承和遺贈方面,建議限制遺囑自由。
遺囑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或其他事務的自由處分,如果出現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時,當事人只要健在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各種方法變更或者撤銷其遺囑。但是要想自己的遺囑合法有效,避免之后因為遺囑有效力瑕疵而產生更多的麻煩,甚至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建議您將遺囑拿給遺產繼承方面的律師審查一下,或者請律師代書遺囑并作個律師見證,確保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以上就是深圳遺囑律師為您講解遺囑是否可以撤銷或更改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囑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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