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瞞著配頭立遺囑有效嗎
在普通情況下,若何措置屬于本人的財富是遺產人的權力,不需要特別告知他人,深圳遺產繼承律師提醒特殊情況除外: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同時不經由配頭批準的遺產的效能首要取決于遺產懲罰財富的工具,如果遺囑人處分的是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不需要配偶同意;如果處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經過配偶同意,否則處分涉及第三人利益,屬于無效遺囑。
是以,遺產作為雙方法令行動,只如果自己實在的意思表示,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任何人無權干涉,只要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自己的財產不需要一定告知配偶。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國民能夠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在訂立遺產時,哪些人不克不及作為見證人
1、民事行動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前者不克不及識別本人行動,不能以本人名義列入民事舉止并享有民事權力和負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克不及作為見證人的緣故原由不在于其是不是有民事行動才能,而在于他們與遺產有間接利弊關系,有大概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因為好處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實的客觀性、真實性,以是這些人也不能做遺產見證人。依據無關法律說明,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
三、寫遺產要注意什么
1、遺產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動才能,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該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產人的遺產只能懲罰屬于本人的小我私家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產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產應吻合方式要件。依《繼承法》,遺產可分為公證遺產、自書遺產、代書遺產、灌音遺產和行動遺產,此中公證遺產由遺產人經公證構造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若以灌音方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弊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行動遺產,惟獨在危殆情況下遺產人能力立行動遺產,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產人能夠吊銷、變換本人所立的遺產,立有數份遺產,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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