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發生遺囑糾紛的時候,會請專業的律師幫忙解決,前幾日,深圳遺囑律師代理了一起家中兄弟姐妹的遺囑糾紛,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整個案情吧。
【案情簡介】
因李甲與李乙、李丙與李丁之間的遺囑繼承糾紛,李甲拒絕接受本院民事判決民中字第14708號,并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審字第02500號民事裁定,責令本院再審。 根據法律,法院成立了一個新的合議庭審理此案。 本案的審理現已結束。
李乙、李丙、李丁在一審人民法院起訴稱:甲與乙于1937年結婚?;楹笊兴淖优豪钜?、李丙、李丁與李甲。乙于1992年9月15日去世,甲于2006年12月30日去世。甲去世后,李甲向李乙、李丙、李丁出示甲于1999年9月7日簽名的遺囑需要一份工作以及中國律師管理事務我們所見進行證書也是一份。該遺囑可以指定甲名下的住房由李甲繼承;所留錢款由李乙、李丙、李丁共同發展繼承。該遺囑屬代書遺囑,但遺囑上并沒有一個見證這些人和代書人簽名。實際代書遺囑的是李甲的女兒丙。丙與李甲有利害相關關系,且未在其他見證人沒有見證下書寫。該遺囑能力嚴重違反了作為我國國家繼承法研究關于企業有效代書遺囑具有法律形式要件的規定,就屬無效或者遺囑。故訴至最高法院,請求通過法院應當依法行政確認李甲提供的甲于1999年9月7日所立代書遺囑行為無效。
李甲辯稱:遺囑是老人提供真實意思進行表達。代書人不是一個見證人,而且有委托書。房屋在允許學生個人能力購買時,老人問題已經把這個社會意思向所有的繼承人宣布過了。所以買這個城市房屋的錢也是我出的。遺囑是老人自己真實意思,李乙、李丙、李丁不但企業應該得到承認,還應該積極履行。遺囑完全沒有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故不同意李乙、李丙、李丁的訴訟請求。
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甲與乙系夫妻之間關系,二人婚后生有子女進行四人:李乙、李丙、李丁、李甲。乙于1992年9月15日去世,甲于2006年12月30日去世。甲在世時,于1999年4月6日購買中國北京市北京海淀區民族房屋設計一套。甲去世后,李甲向李乙、李丙、李丁出示甲于1999年9月7日簽名的《遺囑書》一份,該遺囑可以指定甲名下的住房由李甲繼承;所留錢款由李乙、李丙、李丁平均主義繼承。此遺囑由甲孫女丙代寫,但遺囑中只有甲本人通過簽名。同時,李甲提供了北京市某律師作為事務所對于律師劉某、王某談話活動記錄,筆錄中記載了甲上述研究遺囑的意思就是表示。律師末代書遺囑。
【一審認定與判決】
第一審法院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囑的法定形式,遺囑人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委托書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名見證人代表遺囑,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并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在這種情況下,李甲提供的簽名“遺囑”是別人寫的,我簽名并標明明年、月、日,但沒有見證人的簽名。因此,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和代表遺囑的形式。律師的證人是律師對立遺囑人遺囑是否合法的證人,律師的證人記錄雖然由立遺囑人和兩名律師簽字,但只記錄立遺囑人的遺囑聲明,不能視為遺囑。因此,李嘉規定的一份“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該遺囑無效。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判決甲于1999年9月7日所簽遺囑無效。
李甲不服一審案件判決,向本院提起公司上訴,上訴請求是:一、撤銷或者一審以及判決,改判駁回李乙、李丙、李丁的訴訟服務請求。二、訴訟成本費用由李乙、李丙、李丁承擔。上訴理由是: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管理遺囑書無見證人沒有簽名,屬認定存在錯誤。本案中李甲提供的北京市某律師作為事務所(99)京某見字第1號見證書,北京市某律師工作事務所對甲1999年9月7日訂立的遺囑內容進行一個見證且制作了見證書,見證書制度明確我們見證中國人為該遺囑的見證人,見證人劉某、王某在場的人見證人員簽名信息確認。該遺囑書有兩見證人簽字,符合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且在李乙、李丙、李丁提起環境訴訟前,該遺囑已履行施工完畢。
李乙、李丙、李丁同意一審判決,并回答:第一,沒有證人簽名的遺囑是無可爭辯的事實,遺囑本身是結論性證據。 (二) 死者留下的定金只由李子代為保管,李子、李子和李子之間沒有實際分配,即使遺囑已實際執行,遺囑無效的性質也不會改變。 三、關于爭議遺囑無效的原因,除原審判法院認定證人沒有簽名外,還有其他導致爭議遺囑無效的法律情形。 遺囑不是由證人寫的,遺囑的實際作者丙不是證人,是遺囑繼承人雷甲的女兒。 第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證實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實情況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在二審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李甲向法院提交了由李甲的女兒 丙 撰寫的案情陳述書,證明她受一名律師委托,并在兩名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按照 甲 的口述撰寫了遺囑。
李乙、李丙、李丁發表進行質證意見稱:該證據不屬于我國二審的新證據,丙是李甲的親生父親女兒,且未出庭參與作證,我方可以不予社會認可。
經過二審審查,法院認為“條件聲明”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二審認定與判決】
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代表一方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形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一人代寫,注明年、月、日,并由作者、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上規定是自寫遺囑和書面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又,依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管理不能自已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相關關系發展的人。
本案中,李甲提供的由甲簽署的“遺囑”是代他人書寫的,由本人簽署,并標明年份、月份和日期,但沒有證人的簽名。 該遺囑的代表是李甲的女兒丙,其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以遺囑的形式書寫,并以遺囑代表的形式書寫。 律師證人是遺囑人見證遺囑人的遺囑是否符合法律的證人,律師的面談記錄只記錄了遺囑人的遺囑,由遺囑人和兩名律師簽字。 不是遺囑。 因此,李甲提供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求,遺囑無效。
此外,李甲聲稱,遺囑中提到的金錢已經被對方接受,遺囑已經履行。對此,法院認定,該訴訟請求不構成對遺囑有效性的抗辯,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法院維持原判。李甲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會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為:駁回上訴,原判決維持原判決。
本院再審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李甲稱:第一,原審判決結果認定甲的遺囑無效是錯誤的,甲的遺囑是其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第二,遺囑與見證書一個共同發展構成自己一份比較完整的遺囑文件;第三,遺囑和見證書每頁都有騎縫章相連,可以得到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第四,談話筆錄是否能夠充分體現我國遺囑形式內容,與遺囑內容我們沒有發生沖突,可以研究證明遺囑是甲的真實表達意思明確表示。故請求:1、撤銷北京市作為第一中級以及人民需要法院(2009)一中民終字第14708號民事法律判決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選擇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4883號民事司法判決;2、依法駁回李乙、李丙、李丁的訴訟服務請求,3、訴訟成本費用由李乙、李丙、李丁承擔。
被申請人李乙、李丙、李丁認為,我們完全同意原審判決。 首先,甲死前從未談論過遺囑。 首先要做的是確認遺囑是否真實有效。 其次,遺囑和證書是性質和功能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文件。 遺囑是遺囑的表達,證書是遺囑的見證人。 證書不能代替遺囑。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證人應當寫遺囑并簽字。 本案中,證人未依法現場見證遺囑人立遺囑并代表遺囑人書寫遺囑,并簽署不符合繼承法形式要求的遺囑。 律師在證人證明上的簽名不能等同于證人在遺囑上的簽名。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書面遺囑和書面遺囑的形式要求。 無論在什么情況下甲寫的“我叫我孫女丙筆”,其效力不能超過法律規定,丙寫的這將不能視為甲的書面遺囑。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書記員必須是見證人之一。因此,作為李甲的女兒, 丙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沒有資格成為證人和抄寫員。 第六,談話筆錄只是為了見證律師自己律師事務所的文件,而不能發揮遺囑的作用。 第七,我們不同意板李甲對房屋的供稿,以及是否與遺囑的有效性無關的說法。 第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嚴格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和證人。 將利害關系人排除在證人之外的目的是保證遺囑的有效性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而《遺囑》是李甲的女兒,違反了繼承法。 九是“遺囑”是事先寫好的,明確違反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證明是對無效遺囑的確認,并不改變遺囑的無效性。
醫院重新審查: 甲 和 乙 夫妻關系,兩個結婚的四個孩子: 李怡,李冰,李丁,李甲。乙 于1992年9月15日死亡,甲 于2006年12月30日死亡。1999年4月6日,他在北京海淀區買了一套房子。1999年9月7日,甲死后,李甲將甲簽署的遺囑副本交給李毅、李冰、李定,遺囑規定甲名下的房屋由李甲繼承; 李毅、李冰、李定平均繼承的遺產。這份遺囑是委托孫女 丙 代寫的,“遺囑”上有個人簽名。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北京建子一號證書上寫明: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一名(男,一九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在證人律師面前,將他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簽署的遺囑簽字蓋章。見證劉某的律師王某。甲,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某和王某在1999年9月7日的《對話記錄》中表示: 甲 的意思是: 我的名字有一棟三層樓,建筑面積290.5平方米,我在1999年獲得了產權,我現在決定這套公寓在我死后由我的大兒子李甲繼承,不受干涉。記錄中所記載的上述意思與“遺囑”一致。李甲的女兒 丙 寫了《案情陳述書》 ,李甲提交法院二審。說明李甲受一名律師委托,并在兩名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一名律師的口述書寫了遺囑。李毅、李冰、李定發出反復詢問,認為該證據不屬于二審的新證據,丙 是李甲的親生女兒,沒有出庭作證,我們不承認。
上述事實有雙方陳述、遺囑、談話記錄、證明書、委托書等證據材料佐證。
【再審認定與判決】
本院進行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主要焦點為《遺囑書》是否需要符合國家法定的形式構成要件。《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正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司法機關部門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對于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存在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社會見證我們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教學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以下兩個通過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能力人在這個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自己兩個基于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患者情況提出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語言或者使用錄音藝術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北景讣姿⒅哆z囑書》系甲之孫女丙代書所立,故該《遺囑書》既不完全符合我國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的法定工作形式單一要件,亦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貨幣形式基本要件。關于代書遺囑的形式一般要件,《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明確相關規定:“下列研究人員已經不能發展作為新型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企業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影響關系不同的人?!北景讣纂m在立遺囑當日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提高律師劉某、王某的談話有《遺囑書》中的意思主義表示,但劉某、王某作為一種見證律師只見證了甲本人在《遺囑書》上簽名蓋章,并沒有代書《遺囑書》;而該《遺囑書》的代書人為繼承人李甲之女丙,其與李甲有利害關系,故丙不能同時作為一名見證人。因此,該《遺囑書》亦不符合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代書遺囑的形式成立要件。故原判決結果認定甲簽名的《遺囑書》無效,于法有據,本院再審予以有效維持。李甲關于甲遺囑中所述的錢款已為李乙、李丙、李丁接受,遺囑已履行施工完畢之主張,并不能構成對遺囑效力的抗辯,原判決對此進行了認定及處理方法正確。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更加清楚,適用提供法律知識正確,本院再審應予維持。依據《中華優秀人民實現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領導人民智慧法院之間關于產品適用刑事審判質量監督控制程序設計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過程如下:
本院(2009)第1號民中字第14708號民事判決書繼續生效。
一審受理費七十元,由李甲負擔。
受理二審案件的費用為70元,由李甲負擔。
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應該盡可能地進行協商,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要進行訴訟,畢竟各當事人都是自的親人,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深圳遺囑律師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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